1.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促进互相的合作,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相互持股达到了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更为显著。
2.公司引入安定股东,稳定股权结构。这一方面避免因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引起公司经营政策的变动。在防御敌意收购时作用尤为明显;一方面减弱股东对公司经营政策的干预,这是因为具有相互持股关系的股东公司在意图干预经营政策时会顾虑公司反过来干预自己的经营政策,从而倾向于谨慎行事而不是积极干预。
3.公司通过相巨持股公司操纵股价,为公司谋利。在公司股价异动时,由相互持股公司在股市上进行反向操作,稳定股价,维护公司的市场表现;在公司发行新股及其衍生产品或配股时,通过相互持股公司的股市操作,提高发行定价,增加公司筹资数额。
4.相互持股公司之间互相抑制分红要求增加公司留存资金。这是因为如果在有相互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要求,会引起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同要求,从而使各方都增加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会相应的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相互持股也有相当多的弊端如:
1.使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和监督机制落空。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只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其行为只能由该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公司做出,包括对其投资的公司的监督,而在相互持股公司之间,这种监督是双向(直接或间接)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博弈,对于管理者们来说该博夺将在互相礼让和互相尊重的情形中达到均衡,因为这样可以互相保住位置。日本由于相互持股现象普遍,这种弊端尤为明显,占公司股份多数的法人股东们不但平时不监督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也不参加,其投票权以空白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给公司的管理者行使,或者虽然派出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但是一般都投赞成票,所以股东大会常常是在短时间内通过管理者提出的全部议案后就结束,议案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会计监查人,可以说管理者完全地操控了公司机关,这样
公司法所苦心设计的分权和监督机制就落空了,股东主权也就相应地被进一步消解。
2.虚增资本,致使资本空洞化,违反资本真实原则o。这一点可以举例说明:甲、乙两公司各有资本额6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3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面各有3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而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相互持股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几何级数扩大。资本虚增会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经济主体产生错觉,以公司的贴面资本推断它的实力,与之进行超过公司实力的交易,从而带来偿债风险⑤,这样就使
公司法规定资本真实原则的目的落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