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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与文化冲突

  3、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的冲突。由于世界观及人生观的不同,东西方人文化熏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也就大相径庭。西方文化的思维注重自我,注重表现与个体张扬,世界与他人是自我的对立物,其思考问题是由个人为中心,个人的幸福,个人的诉求,个人的欲求满足与否成为一切外在现象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所以西方政治与社会共同体是建立在这种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不论是自然权利学说,还是自由主义,抑或其他西方意识形态,其思维模式都是注重部分的精细分析,以部分及个人为出发点,再及于整体与社会。以个人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导致西方人行为方式的外向特色与社会人际关系的冲突,人与人始终处在紧张的对应状况之中。世界分裂,人际关系的不信任,利益冲突,宗教信仰的世俗化,在世孤苦只有依赖自我保护与外在界定才能寻找些许内心的安全与宁静。所以西方人权观的产生与这种文化心理密切相关,权利一词本身就是西方文化向外寻求个人诉求的绝好载体,因为权利不仅表达个人对外在事务事实上的所有,更是隐含着一种文化心理上的价值评判,即是道德上的正当。对某种外物主张权利,一种外向诉求得到自我内心道德上肯定,是至关重要的,它使得个人的主张或行为慰贴自我的心灵而不以为苦。东方文化的思维基点是从整体出发,由整体及于部分,即国大于家,有国才有家,才有个人。中国古代的医药学、建筑学以及哲学、文化艺术等所有人文科学都带有这种文化的根本特点,注重整体意境的冶炼,强调天人合一忘掉自我的自由之境。在东方文化看来,过于关注部分,关注部分的精雕细琢乃是一种毫无境界的雕虫小技。过于在意个人的价值取向的人生乃是一种毫无意义的人生。部分只有在考虑整和谐的前提下才有价值,个人只有在成就集体的事业中才凸显意义。强调个人,只在乎个人诉求而不关注集体及他人的行为方式在东方文化中很难立足,东方文化中的个人乃是集体中的个人,是一个群体的缩影,个人打上家庭、家族以及乡情与地域的浓重烙印,每个人都以这种方式观察别人,也同样被别人这样观察。所以西方能够逼出个人人权概念来,东方只能以种种隐晦的方式表达个人的人权诉求。
  4、人文理想的冲突。西方文化的个人理想是自由主义的理想,即个人的自由解放。福山鼓吹“历史的终结”,认为西方现在的自由民主已经达到历史的顶峰,间接地颂扬西方个人自由主义的胜利。西方文化的这种自我中心主义、自由中心主义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与东方文化的自我内敛、内圣外王、集体优先、整体和谐的文化品质有着很大差异。东方文化的人文理想强调个人与集体、思想与行为、在世与来世的统一。无论是儒家的“大同理想”,还是佛家的“佛国净土”,还是伊斯兰的“下临诸河的乐园”,都不是以绝对的个人为中心,也不是以个人自由为依归,而是一种整体解脱,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相互和谐的描述。从人文理想角度而言,西方文化关注在世,关注个人人权的方式并不比东方文化的方式高明多少,二者的视角不同,诉求路径有别,依靠个人实现理想与依赖集体实现理想,可谓殊途同归。但东方文化凝结的和合精神境界却比西方文化深邃的多。西方人权观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障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基本诉求,但西方的人权文化同样不可能解决在世人们的诸种苦难,一味对权利的诉求客观上加剧人际关系的利害冲突,造成社会关系的精细化与科学化,人的理性无限膨胀导致历史进程中人的自我恣肆与放纵。从人的解放这一最终目的看,人权毕竟是这一进程中暂时可以依赖的工具。这种工具并非万能,也并非毫无瑕疵,我们没有理由对这种工具加以崇拜,并将其视为人的终极归宿。更何况西方人权观下的人权实现路径是其文化下的理性结晶,它并非取消其他文化视角下人权实现路径的探索,也没有资格充当普适性唯一合法的理性标准。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实践智慧的凝结,是人们千百年来实证经验的概括,不同文化及其理想在道德资格上是平等的,实现路径上的分歧不能说明任何一种文化的优劣。东方文化尽管欠缺西方文化那种精细品质,那种人权理论的精雕细琢,但东方人权文化那种超越个人,不拘泥于部分的宏观把握的风格,那种从现实实在中开出的极富空灵的人生理想境界,远非西方文化可以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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