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文化的权利。这种理解方式将文化视为权利的客体或目标,即根据国际公约,个人‘属于’或‘享有’文化的权利。[⑩]这种理解方式体现在部分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诉求与国际公约中。联合国家宣言第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个人属于特定种族、民族、语言和宗教时作为少数人的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也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也有涉及土著条款。个人对文化之权标志着社会生活中对多样文化的认同,文化不仅为人们所享有和消费,文化同样型塑着个人及群体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及思维取向。不同国家、不同文明的文化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同一国家不同民族的少数人的文化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根据Jane K. Cowan, Marie-Bénédicte Dembour 和 Richard A. Wilson的研究,对文化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种新观念。赫德(Herder)就有力地阐述过,个人遵从其所属文化的权利乃是欧洲罗马民族主义的核心教义之一。然而从十九世纪直至二十世纪中叶,对于国家内以及跨国的少数民族问题,国际条约仍然采取比较模糊的立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签署的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公约,就规定了少数人在种族、宗教、语言等方面的权利以及追求他们自己特色的生活方式的权利,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国联”并不乐意挑战主权国家的权威从而限制了公约本身的强制力。1948年,随着联合国的诞生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对文化多样性的认知被置于个人人权的基础之上。笼罩在个人主义的哲学视野之下,权利尚未延伸至少数民族群体。[11]其他非西方国家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置于人权保护的首位。《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宣称:“明鉴安拉尘世的代理人在伊斯兰世界的地位”,“重申乌玛在文明和历史中之作用”,“亟须信仰维持其文明与保持其权利之内在动力。”[12] Eva Brems也认为,“非洲人权观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非洲传统,所以他们的基本观点就是支持对传统的保护。”[13]在全球化冲击下,少数民族的文化主体性诉求大都通过权利表达出来。这种文化权利的主张强化了将文化作为个人和集体人权的客体。
(3)作为文化的权利。这种理解方式不仅将人权视为一种文化现象,而且是促进社会文明的一种工具。如Ramcharan认为,人权概念是人类智识遗产之一。随着不同文明的交往和相互沟通,尊严、法律、自由、平等、解放与权利等概念在时间上不断发展,世界人权宣言吸取了非洲人、美洲人、亚洲人和欧洲人的智识成果,凝结成普遍权利。[14]人权如作为文化看待,“它标示着权利构成一种文化,在这种意义上,人权话语体现出被人类学家视为建构文化的某些特征。权利—常被理解为权利话语、权利思想、权利实践—担负着对个人、社会及机构的特定模式某种建构之责。”[15]这种理解方式下的人权颇同于法律本身的地位,人权如同法律,体现着一种文化氛围下的世界观,这种话语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世界是如何被理解的。在部分学者看来,“人权明显立足于西方自由主义法律理念。”[16]体现着西方人对世界和人本身的理解。实际上这只是说明西方人权观下对人权的理解,并不能抹杀世界其他文明对人权的文化理解,也不能说明人权(不是人权概念)起源于西方。作为文化现象之一,人权存在于任何文明社会。当代西方人权话语走向国际化以后出现的人权价值冲突,实质就是各国既有人权观的对话、交流与冲突。这种人权文化交流使得“过去五十年来,人权概念从植根于自由主义理论的原初含义即公民政治权利转变成包含集体、文化、社会、经济权利的扩大概念。”[17]世界不同文明在历史中形成自家的人权文化观,国际人权公约就是这种人权文化相互作用的产物,并形成一种新的“普适的”国际人权文化,对世界各国现存的人权文化进行重构。另外,作为文化的权利还反映出后发展中国家希图利用西方权利文明改进社会,完成民族振兴任务的一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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