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间接故意有存在未遂的可能性,有时也有处罚的必要性。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烧毁一幢建筑物,放火前他明知建筑物内可能有人,但他还是迫不及待地放了一把火。里面正巧有人在睡觉,这人被大火惊醒后,义无反顾地从楼上窗户跳出,所幸的是,下面碰巧是草地而安然无恙。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抱着对他人生命极端漠视的态度,事实上放火行为也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生命的侵害只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而不予追究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吗?这恐怕有违普通人的法感情,也与客观的未遂犯论相抵触。根据客观的未遂犯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上述放火行为,显然严重威胁到无辜人的生命,跟轻罪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更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再说,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分类只是理论上的分类,未遂犯的成立条件“未得逞”并非犯罪目的未达到,而是指犯罪未完成。由此笔者认为,处罚可能涉及人的生命、重大健康等重大法益的犯罪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更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
(二)不作为犯
国内学者对不作为犯的既未遂探讨的不多。根据客观的未遂犯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行为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此,我们在认定不作为犯的既未遂形态时也应当以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的紧迫程度为根据。学界普遍接受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但对于研究不作为犯的既未遂来说帮助不大。对于母亲企图通过不给婴儿哺乳杀死自己的小孩的事案中,并非一开始就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因为小孩从饱到饿有一个过程。应该说只有在小孩非常饥饿以至不立即哺乳就有生命危险,这时母亲给自己小孩哺乳的作为义务才是急迫的,但能不能说这时就既遂了呢?显然不能,而只能认为不作为杀人的刚刚着手。如果这时被他人强迫履行了义务或者其他妇女用自己的乳汁救活了这个小孩,则成立不作为犯的未遂。小孩最终饿死了,当然也相应成立不作为犯的既遂了。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在行为人善意进入但在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事案中,应该说只有在这时行为人才产生了作为义务,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的着手,那么,能不能认为就已经既遂了呢?显然不能。这时若被主人一脚踹出去,那就是未遂。何时既遂?理论上讲,僵持了一段时间就构成既遂。当然,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常是行为人把死人的灵堂摆到别人的客厅去了,才认为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对于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来说,能不能认为一拒绝提供就犯罪既遂了呢?显然不能,一是条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二是认为一拒绝就既遂,就没有未遂和中止成立的余地了。因此,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拒绝提供后,司法人员又在行为人的家里搜出了该证据,则可以认为是未遂。同样,偷税等罪,也有成立未遂的可能。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说,可以初步认为,只有当履行作为义务迫切时,也就是说,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的着手的开始,这时才可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未遂,至于既遂的成立则更要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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