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通过对正义原则中的差异原则所反映的自我的性质的分析,指出差异原则体现了交互性主体的性质,在这里共同体不再仅仅是自我偶然的占有,而且还是一种构成性因素,这与自我优先于目的,共同体仅是一种偶然的属性是相矛盾的。
至此,桑德尔已经充分揭示出了罗尔斯的道德主体中自我的不一致性,从而论证了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下所设置的道德主体的性质不能支持其正义理论。但是桑德尔的目的远不止于此,这仅仅是起步,他已经把矛头指向了道义论自由主义本身。
二、交互性主体的自我观与共和制度的建构
尽管桑德尔花费大量笔墨论证了罗尔斯的个人理论中所设定的自我是不一致的,但是桑德尔的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罗尔斯道德主体不一致性的论述,说明道义论自由主义中的“自我”所具有的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以及“正义优先于善”的不可能。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的个人理论是对康德的形而上的先验主体的改造,但是依然试图延续道义论中“自我优先于目的”的传统,这种改造恰恰反映了罗尔斯力图在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困境中寻找出路,但是罗尔斯并没有成功。这不是罗尔斯论证细节上的问题,而是由道义论的理论基点:“优先于目的的自我”所造成的宿命。因为对这种优先于目的的自我而言,自我始终与目的区分开来,目的只是自我选择的对象,目的始终只可能是“自我”偶然的属性,而不能称为“自我”的构成要素。因而对于道义论自由主义而言,自我的界限是固定不变的,是一种透明不变的形而上的存在,所以“自我”所慎思的内容仅仅是“我选择什么”,而不是“我是谁”。罗尔斯认为这种自我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可以独立于各种特定的善而存在,从而以这些正义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制度可以为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善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但是,桑德尔认为,这种“自我”实际上已经被剥离一空,成为了纯粹抽象的一个空壳。这样的“自我”在桑德尔看来是一个没有品格、没有道德深度的自我。同时,这样一种纯粹抽象的没有道德深度的自我是不符合人们所感受到的道德事实的,因而由这种自我所推导的“正当优先于善”的哲学也是不可能的。但桑德尔强调,尽管这是事实,可是道义论自由主义却仍然在美国有着相当大的哲学影响,也塑造着美国人的生活传统。[10]但是在这种占据着优势地位的传统中,美国人感到了不满。这种不满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丧失了自治;二是共同体感和道德权威的丧失。[11]桑德尔认为,道义论的自由主义无法解决这种不满。因为道义论自由主义的“优先于目的的自我”,没有历史、他人以及具体情境的约束,因而感觉不到自己的共同体身份的存在。同时,桑德尔认为,自治只有在共和主义的传统下才能存在,而共和主义和道义论自由主义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如对人的自由等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因而,道义论自由主义不可能消除这种不满。要消除这种不满,则只能通过恢复共和主义传统,致力于共同体认同和自治所需要的公民美德的问题来消除。[12]这种努力对应于桑德尔的个人理论上,我认为是由桑德尔所提倡的——交互性主体的自我观念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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