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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何以为凭?——兼评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所以,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既可以“使我们能从远处设想我们的目标”,但又不会远到从超验王国的角度去设想。尽管罗尔斯设置原初状态的目的是为了寻找一种正当原则,但是在原初状态背后也就隐藏着罗尔斯所设定的道德主体。在桑德尔看来,寻找一种独立于善又可适用于现实世界的正当原则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罗尔斯设定“一个既非彻底情境化因而无法完全将其从环境中分辨出来、又非彻底空洞不实的幽灵般的因而是纯粹形式化的自我解释”[7]的过程。
  为了防止彻底情境化的自我,那么罗尔斯的“自我”必须优先于其所认肯的目的,否则“自我”则可能被各种目的所侵吞,而成为一种非我。但是,因为罗尔斯排除了“因居住在先验的或本体王国内而获得其优先性的自我”,因而他对这种自我优先性的解释就受到了挑战。同时,罗尔斯的自我还不是彻底抽象化的自我,所以罗尔斯还需要解释自我是如何与其目的相联系的。在桑德尔看来,“这种解决办法依然隐含在原初状态的设计中,这种解决办法是构想一个作为占有主体的自我。”[8]自我的各种目的并非“我”的构成,而只是“我”的偶然占有。我并不因为占有这些目的而改变了“自我”的属性。这种占有主体体现在原初状态的两个要素上:一是主体间的互无利益关涉;二是主体的意志主义。因为一切利益都只是某个主体的偶然占有,所以主体之间不会相互关切彼此的利益和兴趣。由于主体拥有了可以自由选择的意志,所以主体才可能与其目的相联系。自我的目的并没有构成我之所是,而只是我自由选择的产物,因而原初状态最终会假定人在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同时,为了让目的始终成为自我的属性,而不改变自我。那么自我就应该事先预定好了界限,对于我是什么都已经是透明的,不需要再思考的问题,所剩下的只是我应该选择什么。这种占有主体在桑德尔看来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主体间观念的丧失。由于自我都是预先固定的,所以其他主体会选择什么,都不会影响到“我之所是”。而由各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也仅仅只能成为一个有序社会的属性而非组成要素[9];二是主体内观念的丧失。即在主体内部,由于我之所是都已经预先规定好了,也就排除了一个主体自身可能有相互矛盾的多重自我的存在。
  通过对原初状态的分析,桑德尔建构出了隐含在原初状态下的道德主体的自我属性,最为概括地说这种道德主体是一种无拘无束的占有主体,这种占有主体使得“我”既与各种目的相联系,又与各种目的相区别。但是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能完全符合这种占有主体的性质,从而使罗尔斯设置的道德主体的性质产生了分裂。对于这一点,桑德尔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的。
  第一,通过对原初状态下道德人寻找正义原则的过程的分析,指出道德人体现出了认知性主体的性质,这与道义论所要求的意志主义的自我性质是相矛盾的。罗尔斯所因袭的道义论的自我概念中,自我优先于目的,因而正义原则必须是选择的而不是既定的从而被发现的,这就要求原初状态的自我是一种唯意志主义的主体。但是,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使道德人不具备各自在知识、权力或偏好上的差异,从而他们无法进行讨价还价,只能在各自的慎思中共同同意正义原则。这样,正义原则只能是道德主体发现的结果,而不可能是进行共同选择的结果。因而,正义原则先于主体而存在了,这与唯意志主义的主体是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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