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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方潇


【摘要】法典是谋求国家之治的梦想,但法典的编纂和人们对它的理解并不仅是一场“情感之旅”。法典源于社会,又作用于社会。在中国古代语境中,法典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源于社会又作用于社会的规则之路。虽然在结构形式上它诸法合体,但这并不妨碍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虽然在精神内容上它有着维护统治利益而压制人民的种种规定,但我们却不能否定其具有的丰富的科学性、民主性、人道性等因素。然而,古代法典在近代社会的剧烈变迁而走向近代意义的法典则主要是一个建立在“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规则上的“情感之旅”。对于“封建”的法典,近代以来的人们已习惯侵淫于这种政治情感的“旅行”之中。相对于尊重历史和社会的“语境论”,这种不屑历史和社会价值的“辉格论”实际上已严重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法典建设。还古代法典一个真实面目,让我们从西方近现代法典的狂热中冷静下来,耐心地去聆听一下历史之物的社会回应,我们就会发现,历史传统和社会生活才是法典魅力的最终源泉。
【关键词】古代法典 近现代法典 情感之旅 辉格论 语境论
【全文】
  引 言
  法典历来是一个光荣而伟大的梦想。当代中国似乎正掀起一场法典化运动,民法典制定的“热闹”和“喧嚣”似乎已让我们感觉到空气中到处都弥漫着法典的“分子”。然而,在一些民法学家的视界中,唯有以《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为经典代表的西方法典才是他们关注和参照的对象,而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典则似乎是一个难以追忆的小小往事,或者似乎是一件难以启齿的隐情而不堪回首。这不禁让人担忧不已。
  在萨维尼看来,法律根源于民族的良知,而民族是一个文化概念,任何法典的编纂如果仅仅是复述已经存在的法律,那么它是无生机的,也是不必要的;如果它阻碍了法律从民族精神中自然滋长的过程的话,那么它是有害的。老萨的话实际上在告诫人们:法典的魅力不在复述和移植,而在于这个民族的精神和传统之中,在于这个民族活生生的社会之中。
  于是,作为与民法典的制定打不上什么交道的中国公民,我却想从我浅薄的知识出发,竭力试图去梳理一下中国古代及近代核心语境下“法典”意象的变迁,去看看历史的声音能不能回应现实。我知道自己的努力将可能是不自量力,但我无愧无羞于此。“毕竟,无论中国今日之社会情态与当年的情形有多么不同,法律依然是在社会之中,国家制定之法的力量和生命最终来源于生生不息的社会生活本身。”
  布法于众与法典的前提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了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先河。接着23年后,晋国赵鞅也“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继郑、晋两国之后,其他诸候国也陆续仿效,中国遂进入成文法(典)时代。
  于现代人而言,“布法于众”乃法典应然之义,无需多言。但是,在当时成文法的公布却经历了激烈的斗争。郑国公布成文法,晋国贵族叔向坚决反对;晋国公布法典,鲁国孔子严厉责难。对叔向和老孔来说,真有点“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意味。实际上,叔向和老孔并非闲着无聊,而是在关注着危及整个贵族利益的大问题。叔向认为,将刑书铸于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而孔子则进一步认为,凭借西周以来确立的“贵贱不愆”的礼制,“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而现在公布法律,则“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可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然而就象螳螂之臂无法阻挡历史的车轮,成文法律的公布是顺然之义,标志着一个崭新时代的到来。
  当然,法典并不因为随着成文法的公布而应声而来,或者说郑、晋公布的成文法并非就是法典。虽然法律被铸刻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鼎上,同时也让人民既虔诚又畏惧地阅读鼎上的文字,就象《汉谟拉比法典》铸在铁柱上一样,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鼎上的法律就是法典。法典的重要特征也许就在这个“典”字上。从中国及世界的法典历史源头看,撇开内容不言,“立法性”、“综合性”、“系统性”以及“规定多元性”是法典之为法典的首要特征。梁启超曾说:“成文法复可分为两种,一曰单行法,谓随时颁布之法律也。二曰法典,立夫单行法之上,或集录前此之单行法,而勒为大典者也。”春秋时期郑、晋两国率先公布的成文法主要还是原有礼制的成文化,并不是真正“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而且尚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特点。当然,我们一点都不怀疑这样的巨大意义:早期公布的成文法为后期法典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形式条件和生存条件——“公开化”和“法律化”。
  法典的产生和结构的雏成
  古代中国法典产生的前提是成文法的公布,而推动力则是战国法家思想的兴盛。在那个诸候兼并“以力服人”的时代,在法家的推动下,以“人性恶”为立论,法律的那种“以力制力”、“以暴制暴”尤为各国诸候信奉。法家思想在战国政治舞台上的叱咤风云,致使各国对旧法制进行了系统的变法改革,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新成文法。如赵国《国律》、楚国《宪令》、齐国《七法》、韩国《刑符》、魏国《魏宪》和《法经》、秦国《秦律》等等。其中,尤以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时间最早,成就也最高,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
  迄今为止,大概没有人会反对这样的论断:“《法经》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成文法典”。当然,也似乎很少有人去思考《法经》为什么是第一部法典。也许“大家都这样说了”就是这样说了的理由。但是如果我们再琢磨一下这个论断,显然还会产生这样的嫌疑方向:在《法经》之前似乎还有一部或几部法典,只不过《法经》才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典。但是事实是,魏国是当时变法改革最早的一个国家。早在魏文候统治时期(公元前445—396年),为了富国强兵,即任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法经》的出台,即是这一变法运动日益深入的产物。《晋书·刑法志》这样论述《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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