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如果说人们对法典关乎结构形式的“不系统性”、“堆积性”和“松散性”的偏见尚不很打紧的话,那么对法典关乎精神内容的“暴力工具论”和“满纸血泪观”则是一个打紧到法典品性的问题。因为对法典结构的偏见还主要限定在编纂技术层次,而对法典精神的偏见却是上升到了一个关乎法典人文底蕴的道德层次。在古代法典中,果真没有人文关怀吗?果真没有“人民”的影子吗?
  法典的“辉格论”和“语境论”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其著《法典论》中论及法典之范围时说:“法典之范围,当便宜画定。非必一切法律,悉编入一法典中也。如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商事者,别为商法;刑法法典中,画其关于军人犯罪者,别为海陆军刑法。此其最著者也。”
  穗积陈重之言,显然当是为近世科学发达以后据科学的方法以编纂法典者之所言也。也就是说,这是穗积陈重浸淫在近代科学语境中的法典范围之见。倘若以此作为论据去指责古代法典“诸法合体”的不善,未免过分苛求和武断,就如我们现在去嘲笑古人为什么没有手机和互联网一样。然而,梁启超先生却表露出了些许苛求的意味,令人感到古人实在难做。
  梁氏在论及中国法典的“阙点”时将“法律之种类不备”列为第一大点。梁氏以近代公法、私法之分理论,大为哀叹中国法典的不幸:“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则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我国法律之发达,垂三千年,法典之文,万牛可汉。而关于私法之规定,殆绝无之。夫我国素贱商,商法之不别定,无足怪者。若乃普通之民法,据常理论之,则以数千年文明之社会,其所以相结合相维护之规律,宜极详备。乃至今日,而所持以相安者,仍属不文之惯习。而历代主权者,卒未尝为一专典以规定之,其散见于户律户典者,亦罗罗清疏,曾不足以资保障,此实咄咄怪事也。”尤为甚者,梁氏还对古代法典无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而大感遗憾。
  梁氏对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之法典中的诸法如商法、民法等的“不备”和“阙如”之论是否得当,在此暂且不论。笔者所关注的是他论及古代法典之“阙点”的方法论。显然,梁氏是借近代西人法典思想来回溯点评古代中国法典的性能和特征。当然,站在梁氏革新变法、救亡图存的伟大抱负立场而言,梁氏抨击古代法典之失的方法论具有不小的政治意义。但是,当我们离开政治的视角,回到一种严谨的学术平台上来时,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方法论是不充足的。政治视角让人们甚至让伟人开始情感之旅,而学术平台则需让学者回归平实,冷静而客观地面对历史。政治情感已使清末才杰梁任公先生狠狠地苛求了古人一下,那么象我等在长期的政治语境中生存的芸芸普通众生,面对“封建专制”下生成的法典,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轻视、贬踩它们呢?
  然而,这并非真正的科学态度。如果用一个在西方史学界甚至人文学界都在反思的概念来界定这种被政治染色的方法论的话,就是“历史的辉格解释”,简称“辉格论”。
  早在1931年,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出版了一本名为《历史的辉格解释》的书。这本书后来成为西方历史学界的一本名著。在这本书中,巴特菲尔德通过对英国政治史的研究,针对辉格党人的历史学家站在新教徒和辉格党人的立场上而极力美化使他们成功的革命的情形时,提出了“历史的辉格解释”的概念。巴特菲尔德说:
  历史的辉格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它按照今日来研究过去……通过这种直接参照今日的方式,会很容易而且不可抗拒地把历史上的人物分成推进进步的人和试图阻碍进步的人,从而存在一种比较粗糙的、方便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历史学家可以进行选择和剔除,可以强调其论点。
  巴特菲尔德认为,这种直接参照今日的观点和标准来进行选择和编织历史的方法,对于历史的理解是一种障碍。这里的谬误在于,如果研究过去的历史学家在心中念念不忘当代,特别是还乐于政治话语,那么这种直接对今日的参照就会使他超过一切中间环节。尽管这种做法能使某些推论显而易见,但必定导致过分简单化地看待历史事件之间的联系,必定导致对过去与今日之关系的彻底误解。或者坦白地说,“历史的辉格解释”要么美化历史,要么丑化历史。就丑化而言,往往就是对古人太多的苛求和嘲笑。
  面对古代中国的“封建”法典,太多的人们和政治文人戴上了有色眼镜。在他们的视野中,古代法典结构形式的“残缺”、“矛盾”、“不系统”、“不完整”和法典精神内容的“残暴”、“野蛮”、“不人道”、“不自由”等等是历历在目,甚至是“触目惊心”。更有甚者,还以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典为标准,否定古代法典的“法典”名称。这些的确是令人惊讶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古代法典意象的异化------“辉格解释”,使得古代法典在走过二千年漫长的征途后,在近代科学和现代科学日益发达而同时由政治话语主宰的社会里,却“不幸”地人为地被蒙上了“不白之冤”。我不知这是法典的悲哀,还是政治的悲哀?还是政治的胜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