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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候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亡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相秦。
  由上可知,《法经》的制订,是在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魏国变法的实际情况而制订。梁启超在谈到《法经》时说:“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然则前所列举之7种法,与夫不见于传记之他种成文法,乃至各国未著于竹帛之惯习法,当莫不为《法经》所网罗。盖《法经》者,集局部法以为一般法者也。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梁氏的高度评价其实并不夸张。从《法经》的六篇篇目和次序来看,显然是围绕一个核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而展开,尽量囊括各类犯罪行为,而且轻重分配得当。这不能不让我们体会到:《法经》具有相当程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如此看来,前面对论断的疑惑也就释然了:《法经》作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本身就具有比较系统和完整的特点。所以,一个客观的法制历史是:法典在中国的产生就是怀着系统性、完整性的素质的。可以说,法典在中国产生时的这一素质,也就毫无疑义地主导着中国古代法典结构的历史轨迹。
  当然,《法经》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自有它本身特有的内含。虽然有犯罪的主次轻重之分,但它是力图要将社会的所有关系纳入到刑罚适用的范围内,试图用一部法律将一切社会关系“一网打尽”。虽然《法经》的篇目内容并不复杂,甚至有些粗糙,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获悉立法者的那种豪迈的气魄、广阔的视野以及对刑法(罚)的偏好。在法家迷信法律的规制功能和暴力功能的“以法治国”的主流语境中,力图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一部法典中,其实就是法家人物的一种理想追求,也是对法典结构内容的一种理想追求。
  不过,我们也要认识到,《法经》的那种努力毕竟是在开创时期,所以其结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也是雏形姿态,远远不是成熟。显然,走向成熟和极致的任务就留给了后继者了。
  法典的发展和人们的“情感之旅”
  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曾云:“战国时魏李悝撰法经六篇,当为中国编纂法典之始。惟法经六篇,亦非能首出创例者。”中国作为成文法典的典型国家,有着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法典编纂历史。中国古代对法典的编纂从《法经》开始,历经《秦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综观这些法典,人们普遍认为,无一不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结构体系。陈顾远先生说:“中华法制历史发展的规律表明,中华法系传统数十代,封建法典演变各有千秋,但都承前启后,陈陈相继不败。”如果笔者没有估错的话,陈顾远先生所谓的封建法典“承前启后”、“相继不败”主要是针对法典的两个方面:编纂形式和精神内容。依笔者拙见,在编纂形式上即自始自终体现出上述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在精神内容上即自始自终贯穿着“法律暴力工具主义”和“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但是,古代中国法典的发展果真那么“陈陈相继不败”?
  从总体上说,陈氏的论断并无不当之处,甚至的确是中国古代法典发展的一个精当之说,但是,这一论断也掩盖了甚至抹杀了法典内在的进步因素。这种进步因素,除了法典本身形式结构的不断“系统化”“完整化”外,更主要的是体现在法典精神内容上对人的日益尊重和人文关怀的日益展开。
  当然,我在这里并非有任何指责陈先生不当之处的意味,也无任何推断陈先生有无情感化倾向的试图。陈先生是治中国法制史的权威专家,他的研究和论断显然不是一次“情感之旅”,但普通民众甚至许多治史“行家”面对“封建”法典的方方面面甚至陈先生的论断时却开始了“情感之旅”。显然,这种“情感之旅”于法典的真实性而言是不公的。
  我们不可回避的是,当人们在谈论法典那种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和结构时,往往有一种可笑、可叹、可悲的情感夹于其中,甚至认为这样的形式和结构就是导致古代法典的所谓“松散性”、“堆积性”、“矛盾性”、“残缺性”等等的“罪魁祸首”;或者说中国古代的法典不能称之为“法典”,即使称之为法典也是中国特色的那种令人嗟叹的“法典”,也是各种法律的“大杂烩”而已。难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就必然导致结构体系的“不系统性”、“不完整性”吗?难道古人真是那样地不明事理吗?难道中国古人那令人叹为观止的“系统观”仅仅体现在哲学视野吗?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最简单的证据是:从《法经》经过《唐律疏议》再到《大清律例》,虽然其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相沿不变,但是你能否认那种穷尽一切主要社会关系的努力而走向结构体系不断“系统化”“完整化”的发展变化吗?或者说,在结构体系上,你真能把《法经》和《大清律例》等而视之吗?
  更有甚者,当人们谈论古代法典的精神内容时,大都怀有一种敌对情感:以阶级论的观念视之,古代法典就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而制造的暴力工具;利用这种暴力工具,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残酷的刑罚制裁;法典中无处不是人民的义务,无处不是滴着人民的鲜血,无处不是回荡着人民的呻咽。这样的精神内容无疑是罪该万死的!但是,我要说的是,我们千万不要让激动的情感遮蔽了我们的双眼。难道古代的法典真是满纸都是血泪吗?难道就没有仁慈和关怀吗?或者说,难道即使有仁慈和关怀也是虚伪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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