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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意象变迁考——以中国语境为核心

  日本法学博士穗积陈重在其著《法典论》中说:“法律有实质与形体之二原素。一国之法律果适于兴国利、进民福乎?此法律之实质问题也。一国之法令果简明正确而成法文,使人民容易知权利义务之所在乎?此法律之形体问题也。”将之套与中国古代法典,则似乎不全尽然,概因穗积陈重之言乃近人之法典观。然中国古代法典推演二千年,岂能不称之为法典乎?其形式和内容、主观和客观、君私和民生、理性和冲动等等虽然一正一反两张皮,但又都是附着于统一之法典躯体之上。“大一统”气魄的古代法典在世界之林曾“笑傲江湖”多少年?又曾为世界几许人们和国家所迷恋不已?
  罗马法的魅力影响了整个欧洲,甚至超越了欧洲而向世界各地流布,而中国法典从唐律起则影响了几乎整个亚洲,甚至几乎整个欧洲。在亚洲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在欧洲则掀起了中国法律文明的波涛。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历史狂情呢?
  日本博士奥田义人在《法学通论》中说:“我国尝汲文化之源于支那,故代表文化之法律亦继受支那法系。当天智天皇之朝,始据唐律为母法,以编纂律令。其后天武、文武等诸朝,数经改正。”唐代法典的典范和广博,使得“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中华法系即从唐代开始形成并一直延续生存到清末。这对于那些目空历史的人们来说,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倘若不善,何以成法系?
  18世纪英国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哥尔斯密在其代表作《世界公民》中说:“一个帝国换了多少朝代,还是这个样子;随后虽给鞑靼人征服,但仍保持古代的法典、古代的学术。因此,如其说屈服于外国的侵略者,倒不如说它兼并了鞑靼。一个国家,论幅员可抵欧洲全部,但是服从一种法律,只听命于一个君主,四千年来只经过一度长期革命。这是它的特别伟大之处。因此,我觉得别的国家和它相比,真是微不足道的了。”此处虽然是赞美中国,但也表达了对中国法典博大魄力、不被征服之势的叹为观止之情。
  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虽然对中国的专制主义法律文化进行深刻的批评,但是却对中国将礼教寓于法的道德化倾向却不惜笔墨地赞赏。针对欧洲统治者的情况,他在《论法的精神》中不无担心地说:“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违法犯罪,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
  还有其他象被誉为“欧洲的孔子”的魁奈对中国基本法典中强调“自然法”的赞赏;伏尔泰对中国德治主义法律文化予以“全盘华化论”的推崇;被认为“认识中国文化对于西方文化发展的重要性”之“第一人”的莱布尼茨对儒教的倾心;当然,还有赫尔德关于“中国人的立法与道德是中国这块土地上人类理智幼稚的尝试”的数落;黑格尔对基于家长制的中国刑罚的专断、株连、罪刑不相应等“东方生活场景”的指责;韦伯对儒教伦理及其法律文化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透彻分析,等等。这一切,不管是赞赏还是反对,都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典(律)文化在西方视界产生了巨大反响。这是中国法典在西方的一种历史情结。
  面对曾在历史中纵横千古的古代法典,面对中国正在进行的这场由民法典为中心而展开的法典化运动,我们的“心灵鸡汤”到底该如何去烹煮?我们的“火锅底料”到底该如何去选择?理智的?情感的?还是两者兼有?古代法典的历史狂情未来是否还会“卷土重来”?
  犹太谚语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我想说:“法典一制定,上帝就着急”。法典如尽“典”,则万能的上帝就面临失业;法典如不“典”,则仁慈的上帝就面临劳苦。法典,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现代的,还是未来的,对于“会思想的芦苇”而言,或许都是一个难以真正把握的梦。但是,有一点不是“或许”的是:我们只有真正理解历史传统,了解社会生活,法典才是法典。
【注释】 方潇,男,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梁治平:《没有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典》,载于《法学家茶座》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
《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左传·昭公六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于范中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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