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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逻辑推理的作用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同上注,第54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同注2,第112页。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10(1897), p465.
同注2,第69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修订版,第517页。
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10(1897), p466.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同注2,第315页。
参阅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说明一下,本书的译者把“类比推理”都译作“类推推理”。通常,逻辑学界把“类比推理”简称“类推”,而“类推推理”的用法很不常见,故此更改,以和逻辑学界的一般术语保持一致。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同注2,第118页。很显然,波斯纳在这里是从狭义上理解推理。针对的是能够从前提必然得出结论的演绎推理。我个人不完全赞同波斯纳对类比推理的评价。
同上注,第114页。
同上注,第138页。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 ed. M. How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 p5.
同注2,第94页。
同注8,第191页。
同注7,第510页。
同上注,第520页。
参阅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7-562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5页。还可参阅:郝建设:“当代西方法学家的法律推理思想述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第43卷;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论构建”,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根据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统计,博登海默的这本书的引证率排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法的精神》、《邓小平文选》之后,高居法学类图书的第4位,参阅:《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计量指标——论文、引文与期刊引用统计》(2000年),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52页。
但要注意在亚里士多德时代,逻辑学、修辞学甚至诡辩都是为论辩服务的,是论辩术的手段。
王路:“‘辩证逻辑’的历史与未来——《数理辩证逻辑导论》读后感”,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11期。作者还认为,由于翻译的问题,国内对恩格斯评价黑格尔的话可能存在误解;他还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谈的其实是辩证法,他一般不被人认为是逻辑学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使用“逻辑”这个概念,但是个公认的逻辑学家。关于国内逻辑学界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问题上的争论的文章很多,这里不详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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