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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逻辑推理的作用

  总的来说,博登海默的这种区分没有多少好处。
  首先,回过头看看前文提到的博登海默认为无法使用分析推理而只能使用辨证推理的三种情况。仔细分析一下可以发现,辨证推理也无法对在这几种情况下如何选择起什么指导作用。它们同样是抽象的。在我们面临事实或者规则或者先例不不清楚、不明确时,或者我们在面对诸多先例或者规则进行选择时,辩证推理或者实质推理同样无法为我们提供帮助。其次,把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隐含着形式推理似乎和内容无关,而实质推理和内容的关系大一些。但实际上,不管是那种推理都和内容都有关,也都要面对价值判断的问题。我承认在法律中可能经常涉及包括价值判断在内的推理过程,这些推理的结论由于涉及到价值判断,可能争议比较多,但实质推理同样无法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难题。第三,这种区分还隐含着认为形式推理比实质推理更可靠,这是很误导人的,不利于准确把握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作用。最后,如果把法律推理理解为法律论证中使用的一切方法,那么,不仅包括那些属于辩证逻辑的方法,还包括目前在法律中使用得越来越广泛并且也取得很多成果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等等;而且,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说服力一点不比某些类型的推理差。孙斯坦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很多方面都比类比推理好。 所以,如果把法律推理理解为法律论证中使用的一切方法,那么,至少应该把法律的经济分析算是法律推理的一种。但我个人认为还是不称为推理,而作为法律中使用的一种分析方法比较好。
  总之,对法律推理的概念的限定不是为了否认实际的司法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价值判断的事实,也不是为了否认或者贬低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明确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因为逻辑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简化我们的思维,帮助我们更快、更方便地寻找思维过程中的错误。法律中使用逻辑推理的作用同样应该如此。但是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区分,反而让我们无法准确把握逻辑在法律中作用。因此,我认为这样的区分就没有多大意见,属于应该被奥卡姆剃刀去掉的东西。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我们应该承认逻辑推理在法律中有时候是不能起关键的作用,才能明白它们在某些情况下是有作用的。
【注释】  张芝梅(1968-),女,福建仙游人,福建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Scott Brewer, “Traversing Holmes’s Path toward a Jurisprudence of Logical Form,” in 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 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ed. Steven J. Burton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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