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司法独立与排除外来的干预

尤其应看到,由于干预的结果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而且使一般民众对司法的正义产生怀疑,某些人因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失望而可能会寻求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在民事经济案件中,那些不能搬出有关领导出面干预的诉讼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很难对司法的公正产生合理的信赖,一旦他们的案件被判败诉,即使判决是公正的,败诉的当事人也会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领导干预的结果。从而,不自觉履行判决和裁定,反而会无止无休的上告上访,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的因素。可以这样说,目前在许多地方出现的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上访告状现象,很多是因为裁判不公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许多案件的不公正的裁判结果都与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的干预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这些干预现象不能消除,则即使司法机关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也很难使所有的败诉方完全信赖司法的裁判,从而很难消除上访告状现象。

总之,党政领导直接干预和过问司法机构的审判工作,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早在封建社会,封建法律便严格禁止干预司法的行为,如唐律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以施行,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封建社会的法律都严格禁止干涉司法,并规定对依仗权势说情者要绳之以法,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应当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共产党人更有必要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模范和表率。那种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那种假借党政部门之名,而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行为是非法的。事实上,“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

诚然司法机关确实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裁判不公时有发生,党政部门进行必要的正当的监督是合法的,我们说要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是说党委和政府不能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正当的监督是必要的,也是保障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所必须的,但这种监督主要应体现为,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裁判,而绝不是非法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地方党政领导应当努力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外来干预和压力,而绝不能随意地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