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排除外来的干预
王利明
【全文】
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任何外来的干预。如前所述,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某些时期,因法制不健全,而导致在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盛行,也不可避免的造成诸多的冤错假案,历史的教训已告诉我们,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是与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完全背离的。目前在实践中,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已越来越少,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然而,不可否认,在某些地方,党政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过问、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并严重的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这些干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得样的,如在前些年,某省通过领导要求查询和调卷的案件,一年竟高达300件[xcvi]。一个案件从是否受理到如何审理(采用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从应如何作出判决到案件的执行,司法审判人员都有可能收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批条、批示甚至指示,不少批条是较为原则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批条中所提出的意见是较为具体的,个别的甚至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也有的人通过本法院和上级法院的领导出面干预,对办案人员打招呼[xcvii]。当然许多法官在办案中不惧权势和压力,坚持秉公执法,使这些干预并没有影响裁判的结果。而在许多情况下,因缺乏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法官因害怕被免职、调任及影响提职提薪等而被迫屈从于压力。某些法官因拒绝干预而遭打击报复,被革职和调离[xcviii]。由于外来的干预过多,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党政领导干预具体案件,有可能会造成了如下后果。
第一,有可能会妨碍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从实际情况来看,党政领导对司法干预的危害性首先在于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在刑事案件中,因某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预或过问具体案件或为犯罪嫌疑人说情,个别党政领导甚至公然要求开脱犯罪分子的罪责,造成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因有后台撑腰或有来历和背景,而有恃无恐。在行政案件中,某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更是明显的干预阻饶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使许多行政纠纷难以在法院得到处理。在某些经济民事案件中,从案件的受理、审理、诉讼保全、调解、裁决都有可能遇到来自某些领导的批条和指示,这些干预都极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审判结果[xcix]。一旦这些批条所提出的意见与案件应有的裁判结果不符,则审判人员并会陷入苦恼和困惑之中,而某些审判人员也被迫屈从于外来的过于,而被迫作出不公正的裁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干预司法的事例屡有发生。由此招致冤屈者也不鲜见,实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之大忌”[c]。从实践来看,由党委直接审批案件不可能保障裁判的公正,由于党政领导的审批案件不受到任何制约,极易被个别党政领导将审批权限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