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党政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最终解决纷争的保证,而只有在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扰时,司法的权威性才能够树立,如果有关党政领导对司法干预过多,则不仅当事人很难相信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的办案,而且社会一般人士因怀疑司法的权威性遇到诉讼仍然要找党政领导出面干预,从而使司法的权威性很难树立。败坏了执法的环境,“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些说法不仅为一般民众甚至为律师所深信不疑,办案人员也不否认,从而造成执法环境十分恶劣。而所谓打关系和找人,无非就是搬有关党政领导出面干预。所以当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如果标的额数额较大,或者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双方都会使出浑身的解数,而搬请领导出面干预,某些律师也被迫走上层、拉关系、寻求对司法的干预,以保证自己能打赢官司,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当事人为了请领导出面打赢官司会不择手段,因此,非法的干预本身可能会形成为一种腐败源,干预极易诱发腐败,当然也会严格妨碍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对审判人员来说,最为伤神的事情常常是如何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批条、指示,特别是面对攥着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乌纱帽的领导的批条,会既感到紧张又感到伤神。许多时间需要花费在对各方面的汇报、解释等工作上。
尤其应看到,由于干预的结果直接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而且使一般民众对司法的正义产生怀疑,某些人因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失望而可能会寻求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从而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在民事经济案件中,那些不能搬出有关领导出面干预的诉讼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很难对司法的公正产生合理的信赖,一旦他们的案件被判败诉,即使判决是公正的,败诉的当事人也会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领导干预的结果。从而,不自觉履行判决和裁定,反而会无止无休的上告上访,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的因素。可以这样说,目前在许多地方出现的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上访告状现象,很多是因为裁判不公造成的,但究其原因,许多案件的不公正的裁判结果都与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的干预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这些干预现象不能消除,则即使司法机关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也很难使所有的败诉方完全信赖司法的裁判,从而很难消除上访告状现象。
总之,党政领导直接干预和过问司法机构的审判工作,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早在封建社会,封建法律便严格禁止干预司法的行为,如唐律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以施行,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cii]。封建社会的法律都严格禁止干涉司法,并规定对依仗权势说情者要绳之以法,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应当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共产党人更有必要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模范和表率。那种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那种假借党政部门之名,而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行为是非法的。事实上,“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c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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