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造成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漫延。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如果涉及外地的当事人,则办案人员很有可能受到来自当地有关党政部门领导的干预,如要求对本地当事人给予照顾,对本应当判本地当事人败诉的案件,尽量拖延审理时间,和久调不决或作出明显不公的裁判,或者随意追加外地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并责令其承担责任,对已经判外地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故意不执行,对异地申请执行的案件,指使司法机关不支持不协助。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公然提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口号,如果判决不利于本地当事人,便指责法院是胳膊肘往外拐,吃本地的饭不为本地办事,这就迫使司法机关作出偏袒本地当事人的不公正的裁判。
第三,妨害了司法的独立。裁判者的独立与中立,前提是司法者不应受到任何外来的干预。因为它是整个司法程序运作的前提,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的基础。司法者的中立可以被视为一个正当的诉讼的基本特征。因为对抗的双方相互争讼,法官居中裁判,三方互动才能形成诉讼。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与一方联合而反对另一方,则诉讼的本来含义也就不存在了。而党政领导直接干预具体的民事经济案件,实际上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使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干预常常表现为希望减轻或者完全免除刑事被告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如果屈从这些干预,法官不可能做到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还应当看到,这些干预也妨碍了法官独立责任制的实行,不利于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的独立承担责任。由于党政领导出面干预,某些法官对其做出的不公正的裁判也可以上级干预为借口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作出干预者也不会对裁判结果负责,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对不公正的裁判无人负责的现象。
第四,党政领导干预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最终解决纷争的保证,而只有在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扰时,司法的权威性才能够树立,如果有关党政领导对司法干预过多,则不仅当事人很难相信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的办案,而且社会一般人士因怀疑司法的权威性遇到诉讼仍然要找党政领导出面干预,从而使司法的权威性很难树立。败坏了执法的环境,“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些说法不仅为一般民众甚至为律师所深信不疑,办案人员也不否认,从而造成执法环境十分恶劣。而所谓打关系和找人,无非就是搬有关党政领导出面干预。所以当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如果标的额数额较大,或者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双方都会使出浑身的解数,而搬请领导出面干预,某些律师也被迫走上层、拉关系、寻求对司法的干预,以保证自己能打赢官司,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当事人为了请领导出面打赢官司会不择手段,因此,非法的干预本身可能会形成为一种腐败源,干预极易诱发腐败,当然也会严格妨碍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对审判人员来说,最为伤神的事情常常是如何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批条、指示,特别是面对攥着法院领导和法官的乌纱帽的领导的批条,会既感到紧张又感到伤神。许多时间需要花费在对各方面的汇报、解释等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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