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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诉证据标准初探

  (二)确立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重新确立公诉证据标准,要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的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来考虑。在此之前,已有学者提出了“足够、合理”②,“确实、足够”③等主张,虽然这些主张不乏合理性和开创性意义,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而对证据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又是一个主观色彩很浓的问题,所以,重新确立的公诉证据标准应当是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的标准,而不能只是一种口号式的表达。具体说来,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据以支持起诉的证据本身的要求。这是质的方面要求,要求据以支持起诉的证据已经经过查证属实,具有客观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客观的联系,具有关联性每个证据都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方法和程序收集的,其来源、形式、收集和固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各个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之间没有根本性的、难以解决的矛盾,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2、据以支持起诉的证据数量上的要求。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有相应数量的证据支持控诉主张,且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对应。具体说来,包括对被指控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以及量刑的具体情节也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对于一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可以不提供证据支持。
  3、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主观上的要求。检察人员站在客观角度对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充分考虑辩护方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审判过程中案情可能发生的变化,现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得到法庭确认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法官在正确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对被指控的被告人定罪的可能性的大小等不确定因素,确信已有足够的证据使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定罪的期望和现实可能性”。只要检察人员内心形成了有较大的定罪可能性的确信时,即可提起公诉。如果检察人员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性对定罪前景尚存有疑虑时,就能提起公诉。
  
【注释】  ①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
②周光权:《足够、合理而非确实、充分----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③陈辉、肖本贵:《刍议“金字塔”型刑事证据标准与公诉观念的转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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