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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李先龙 徐昌华


【摘要】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长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本文认为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要求实现人民政协制度法制化,要点在于建立典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政协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行为规范体系。
【关键词】人民政协制度;法律依据;保障措施
【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人民政协成立以来,走过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有着光辉的历史,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共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时期,必将继续发挥其重要而积极的重大作用。
  虽然人民政协在政治上享有很高的地位,但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依据上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至今没有较为完善的实体法律支撑。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2月14日《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指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总的来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重视的……但是,也有少数承办单位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抓得不紧,答复不及时;对一些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在这里,《通知》一方面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相提并论,同时又把二者之间作了严格的区别。前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后者则只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职能作用的发挥,存在先天性不足。从该表述可以看出,人民政协尚缺乏与其政治地位相适应的法律地位,政协委员的“提案”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提案权”(以及视察权、监督权等等)还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人民政协的许多活动尽管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重视或首肯,但几乎都还是“无法可依”。这种状况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对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极为不利。人民政协制度呼换实体法的支撑。这是国家的需要,社会的要求,和历史的趋势。本文试就人民政协制度在履行职能方面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些探讨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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