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保障的民主是难以真正有效地实现的。缺乏法律保障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有文章称人民政协性质及其制度的“模糊性”有其独特的魅力,甚至直接、明确地把人民政协的监督定位为一种“柔性”监督。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理念。
法制化无疑应当是人民政协制度向前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要求。我国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人民政协制度,不应当处于政治上的红色地区、法律上的缺失地带。
五、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制化要求与完善措施
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制度文明的根本,在于法律制度上的与时俱进和先进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为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直接目的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执政党的执政地位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执政合法性问题。“合法性”(legitimacy)不仅是指其正当性、合理性或者正统性,它无疑还包含了“具有法律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等基本诉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实行的是依法执政。这不仅有《
宪法》和《党章》的基础性规定,有《
立法法》、《
公务员法》、《
现役军官法》、《
工会法》、《
高等教育法》、《
学位条例》的规定,还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国防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应的规定。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同样道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把执政党依法执政,与人民政协的依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
在人民政协法制化问题上,需要首先澄清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