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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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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先龙(1964-),男,贵州德江人,贵州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法副教授、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昌华(1962-),男,贵州安顺人,民盟安顺市委组织宣传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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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政协的发展历史及职能演变   人民政协是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肇端于抗战胜利后国共双方的《双十协定》。从1946年1月在重庆成立的旧政协,到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成立的新政协,“政协会议都具有临时权力机构性质”。[1]新政协成立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建设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曾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先后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
  1949年9月,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人民政协代表全国人民,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制定和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是新中国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伟大举措,是新中国追寻和迈向民主与法制进程的第一步。它“为新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奠定了基石”[2]。根据《共同纲领》,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人民政协存在的依据由“组织法”变为“章程”,是一个重大的、质的变化。《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文革”期间,人民政协工作处于停顿。
  1978年2月至3月,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恢复、重建了人民政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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