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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1982年12月,全国政协第五届五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此后,《章程》又经历了1994年、2000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
  2004年3月12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章程》,明确界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规定人民政协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2,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3。
  二、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化主要进程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肯定了邓小平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决定在组织上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采取措施保障宪法权利的实施。
  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过去“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共党十二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等弊端,提出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包括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中共十四大明确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此后5年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立法工作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创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录。
  1997年9月1日至18日,中共十五大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基本目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方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等九大任务,并强调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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