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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法律依据与保障措施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政治文明”写进了宪法
  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历史与法制化的进程表明,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政协制度的法制化,也将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趋势和要求。
  三、人民政协制度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依据
   (一)政治基础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
  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并进一步指出“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也是与其他国家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本质区别”○5。
  江泽民同志也曾经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6。
  1989年,中共中央发布(1989)14号《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简称“中共1989〔14〕号文件”)。“中共1989〔14〕号文件”是人民政协制度在政治上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依据。《意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中共1989〔14〕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载入《宪法》,明确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列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强调。
  2002年,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着眼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作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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