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时效
潘剑锋
【全文】
一
事例1 1996年夏,笔者在沿海某省G市给法院的法官讲课时,一位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向笔者讲述了一个这样的事:她主审的一个房地产案子,已历时将近一年,一审期限即将届满,合议庭准备对该案件作出判决。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则“威胁”说,你们不能对这案子作出判决,如果要判的话,就要按他的意见来判,不然,就会形成错案。因为,他现在手上有两份很重要的证据,足以支持他的主张。案件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要求他将这两份证据交给合议庭,他拒绝交,理由是他不相信一审法院的法官的水平。并声称如果一审法院不按他的意见判,他将上诉,并将手中的两份证据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肯定得根据这两份证据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他还略带嘲讽的口气对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说,到时,你们得吃不了兜着走。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问笔者:1,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怎么办?可否对该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2,在案件当事人拒绝交出这两份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如果根据合议庭审判人员所查明的情况作出判决,而结果却正好被该当事人手中的这两份证据证明是错误的,那二审法院能否认定该案是错案,二审认定是错案或不是错案的理由是什么,从法学原理上该如何解释这一理由?
对该案主审法官提出的问题,该如何回答呢?
事例2 1998年某月,笔者旁听了某法院公开审判的一起案件的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围绕着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为了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成立或陈述的事实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双方当事人都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但不约而同的是,双方当事人都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还有有关的证据这次开庭时没有带来。在这次庭审结束前,合议庭的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在本次庭审结束后的7天之内,当事人应当将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双方当事人都向法庭表示可以按合议庭的要求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这次庭审后,笔者在与该案审判长聊天时,向他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1,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议庭的要求在这次庭审后的7天之内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而是在7天之后向法庭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是否还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是什么?
2,本案依法需再次开庭,如果在再次开庭时,当事人又提出还有有关证据没有带来,需在开庭后向法庭提交,合议庭对此如何处理?
该案的审判长对我的问题做了如下回答:
1,接受;接受的理由是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2,先批评他一顿,然后再让他在开庭后的3日内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