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诉讼效益,要求诉讼的迅速性和诉讼的经济性。诉讼的迅速性,从实质上讲,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正审判的必然要求,因为“迟到的正义即为非正义”“迟延诉讼或积案实际上等于拒绝审判”
。诉讼的迅速性,要求民事诉讼中所设立的程序制度,应当是顺畅的快捷的,而不应当是呆滞的 延缓的,故意为诉讼的顺畅进行而设置障碍或故意地推延诉讼的行为,是诉讼的迅速性所不允许的。这就要求诉讼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要有时效性,即诉讼主体进行的诉讼行为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有关的诉讼主体即丧失进行这一诉讼行为的机会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举证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诉讼行为,自然应当符合诉讼的迅速性的要求。诉讼的经济性,是指诉讼成本应当是合理的,它是社会生活的经济效益原则对诉讼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诉讼不讲经济性,则诉讼将部分丧失其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意义。日本法社会学学者棚濑孝雄说:“在讨论审判应有的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诉讼的经济性,要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保证诉讼质量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的减少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这就要求所设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应当符合诉讼的经济性,而举证时效制度,可以说是诉讼的经济性在举证制度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是基于对上述民事诉讼理念的正确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民事诉讼立法或民事诉讼司法中,都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虽然在制度的设立上不一定称为举证时效制度。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有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制度。根据<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的规定,法院为了加速诉讼程序的进行 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等目的,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审前会议,就有关证据的提出及交换等事项进行协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后,审理案件的法院就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事项作出审理前命令。在案件正式开庭时,当事人原则上不能提出审理前命令中没有的证据和事实,否则,法官有权拒绝采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有讼争一成不变原则和准备程序,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和迅速有效地进行,准备程序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点和当事人需要提出的证据,而在“进行准备程序的法官作出准备程序结束的裁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诉讼文件或证据”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促进诉讼的义务。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或再答辩状)中,或在进行诉讼与适当的时期,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如果预见到己方的攻击或者防御方法,对方不经过事前查询无以得知,应当在口头辩论前,在适当时候,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如果当事人未按时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法官可以根据自由心证,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攻击或防御的方法,当事人原则上丧失了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权利,除非法院根据自由心证认为当事人没有延误诉讼的终结或者当事人有免责事由 。在日本,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准备书状和准备程序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准备程序的广泛采用,都与举证时效制度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准备书状里没有记载的事项,虽然不是绝对不可以在口头辩论中进行陈述,但对于对方当事人全然预料之外的事实和证据,没有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及答复的机会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就等于是对该事项没有经过审问而作出的判决。因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不得提出在准备书状中没有记载的事项。在对方当事人出庭时,即使在准备书状中没有记载的事实可以提出,但由于没有预告,对方当事人无法立即回答,案件需要另一期日继续审理,为此,提出准备书状没有记载的事项的当事人有时要负担必要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