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盐井合伙中经常出现所谓“出丢下节”的合伙份额重组现象,(目前国内研究古代四川盐业生产制度的学者们普遍把出丢下节看作是合伙份额的转让形式,例如彭松久、陈然认为“丢节也是在提留一定数量基础上的分割式转让”,参见彭松久、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但是下文的分析表明出丢下节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远远超出份额转让的范围,因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份额重组。)并且已形成习惯法。光绪十五年颜桂馨所立的一份出丢下节约文可视为一个典型:
立出丢下节子孙井份文约人承首颜桂馨占锅份十二口,姚寅甫二口,张富成二口,余成章一口,汤洪有一口,王梧岗一口,李鼎元一口,林万选一口等。先年在小溪〖FJF〗穈〖FJJ〗NFDA3张爷庙会业内,地名石板田复淘盐井一眼,更名海生井。依小溪厂规,照二十四口分派:主人占地脉三口;客人占开锅二十一口,出资锉井。因众伙乏力,齐伙等商议,愿将二十一口请凭中丢与严积厚晋丰灶名下出资捣锉,二十一口上节不出锉费。俟井见功之日,上节颜桂馨伙等占水火油锅份十口半,下节严积厚等占水火油锅份十口半。如井出微火、微水等,除缴有余,即该二十一口分派。倘见大功开班以后,如井老水枯,复行下锉,仍照二十一班派逗工本。其有天地二车、碓房、车房、牛棚、〖FJF〗蟈〖FJJ〗桶房屋一概俱全。凭证议明:下节当补还上节廊厂银二百两、押底银二百两正,均九七平漂色交兑;井见大功开班之日,上节还下节押底银二百两正,廊厂银不还。自丢之后,锉捣下脉,不得上开停工住锉;如停工住锉三个月,任随上节接回,或自办、外丢,下节不得言及锉费、廊厂押底等语。至于上节恐有帐各情,不与下节相涉,上节自行理落。今恐人心不古,特立承、出二纸,各执一纸存据。(例14)(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62—363页。该契中称“立承、出二纸,各执一纸存据”,但本契仍仅由立约人和中证人签字,当为出约,笔者推断接手人当另外立有承约,互相交换收执。此种契约形式兼具单契和合同契的特征,似并不多见。)
出丢下节的原因通常是客份持有者遇到资金困难,无法继续开凿盐井,又不能停止开凿,不得已而另找出资者继续出资开凿。出丢下节的结果则是出丢人(上节)免除了继续出资的责任,而由下节承担。在这一过程中,除地脉份以外的所有客份和乾份持有者构成出丢主体,与下节订立出丢下节约。在例14原有合伙份额中,承首颜桂馨占有锅份十二口,当包括乾锅份和客锅份,加上其他合伙人占有的客锅份,共计二十一口,包括了除地主所占三口地脉锅份以外的全部份额,出丢以后,上节和下节作为两个整体,平均享有上节所出丢的份额,即上、下节各占十一口半份额。就一般的合伙观念而言,数量相同的份额意味着等量的出资和等量的收益,体现着资本平等的原则,在本文前面所讨论的清代乡村合伙和合伙经营中这一原则均得到体现。然而在例14所体现的合伙份额重组关系中,上节已经投入的资金是确定的,因而每一口所代表的出资额也是确定的,但是下节将要投入的资金却是不确定的,在订立出丢下节契约时,无论是上节还是下节,都无法确切地知道下节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上节久锉不见功,而下节接手很快就见功的现象并不少见,更重要的是,无论下节是否很快见功,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恰好与上节所投入的资金相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有学者认为“在同一见功生产合资井中,同额股份所代表的产权完全相等,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也完全相等”,参见彭久松、陈然:《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然而笔者认为在出丢下节的情况下相同份额所承担的出资义务却几乎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事实上,出丢下节约中都是按照上、下节平均分配合伙份额的,立约人根本就不去考虑下节可能需要投入多少资金的问题,也不会根据其估算来协商其出丢的份额,上节出丢其所占份额的一半给下节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法规范而得到普遍的认同。显然,在出丢下节这样的习惯法背后一定隐含着与资本平等原则不同的观念。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支撑着出丢下节制度的观念基础:其一是资本贬值的观念,即由于上节所投入的资金没有产生实际的效益,因而已经贬值;其二是风险观念,由于丢节后上节已经不再承担资金投入的义务,其所承担的风险便仅限于已经投入的资金,因而已经是确定的;而下节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却是不确定的,因而其风险也是不确定的,出丢下节实际上意味着风险转移。笔者认为,以资本贬值的观念来支撑出丢下节制度仍然不能解释合伙人不加评估便在上、下节之间均分份额的现象,因为资本贬值仍然存在一个量的问题,因此,构成出丢下节制度的观念基础的很可能是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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