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乡村社会中伙的关系以及合伙经营关系不同,盐井合伙涉及更多的物的关系:地主以土地出资;生产需要购置一些大型的工具;需要修建房屋等固定资产;需要牛等大型牲畜提供动力,甚至还会因为运输及人员的进出而涉及与相邻土地的关系。因此,在盐井合伙份额的买卖中,合伙份额与物的关系凸现出来。清光绪二十六年谢陈氏率子显连出立的杜顶即绝卖契向我们展示了清人在这一问题上所持有的观念:
立出杜顶子孙业昼夜水火油盐日份文约人谢陈氏,率子显连,情因已下先父谢仁山,与吴裕通伙佃得林锡宠承首,在富邑新NFDA3地名王笋坝王仕宽业内,复淘锉办盐井一眼,原名金源井,后更名入海井。先父名下应占净日份六天,及顶明吴复初一天、吴敬轩一天、吴殿卿一天半,共成九天半,并应占天地二车、碓房、车房、踩架、〖FJF〗蟈〖FJJ〗桶,及四围基址、抬锅运炭、堆渣放卤、移水安笕,吃水、滚水堰塘,牵扯风篾一切路径,主人业内概无阻滞。兹因基业NFDA4远,难以经办,母子商议,甘愿将先父遗留已下应占日份共九天半,先向伙内,无人承顶;然后请凭中证,一并出顶与王宏德堂名下,子孙推煎承办。比日三面议定,时值顶价丝银四十两正,其银九七平九八色,当即亲收入手,……。其井界上至坎子,左连蔡九江井,前至坎下,右至路边与主人合界。自顶之后,任随顶主推煎锉办下脉,出大水、火、油,谢姓伙内子孙不得言及挂红、赎取等语。其井有上、中、下三节日份不明,井事、水价、外欠、押借、押当等事不清,一力有谢显连母子理明归款抵偿,不与顶主相涉。(例15)(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
例15契在说明了立约人用“并应占”三个字将主 人业内,即地主作为出资的井基内的所有房屋、生产用具,以及通行权都作为其杜顶约的标的物来表示,显示出在立约人的观念中,对份额的占有也对应地使其产生了对物的权利,然而,或许我们也可以从“概无阻滞”的表达中将立约人的意思理解为声明上述房屋及物品的使用权均无妨碍存在。显然,这里的表达是十分含糊的。笔者认为,由于几乎所有买卖盐井份额的契约都会作出类似的声明,因而我们可以把份额交易完成以后出卖方便放弃了对盐业合伙中形成的一切物的权利看作是当时习惯的通例,从而在制度的层面上,合伙份额已经获得了独立的表达;但是在观念形态上,合伙份额的独立却不是在合伙份额与合伙财产的分离这一层面上展开,而是基于对份额买受方所获得的业权完整性的保护而发生的。
嘉庆十三年赵振九等人所立顶井约在约定卖井的同时,又约定了附着在井基生产范围内的一些物的买卖关系:
立顶井字约人赵振九,弟用章、济隆,今将自置黄桷坪地基捣锉兴海井壹眼,情愿出顶与王名下推煎下锉,现有水、火。同中议明:租银壹千肆百伍拾两整,当即银、井两交明白,从中并无货物准折等情。其做井如停工住锉,许主接回。蒙神天赐福,出水、火之日,足有四口,主人地脉九天分班煎烧。照依厂规拾贰年为率,许主人原井接回。临时再无他说,至见功应修灶房、柜房,亦以厂例,不得推托。恐后无凭,立约为据。本井所有牛只、家具,同中照物作以时价,银物两家照数收清。此批。(例16)(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61—362页。)
从例16有内容看,赵振九等人所卖的并非合伙井,而是其兄弟共有的,出顶以后成为上节;“现有水、火”表明该井已经见功,但仍需继续下锉;由此推断井基上应当有天地二车、廊厂等为盐业生产所必需的设施和器具。但是立约人并未提及上述设施和器具,却将牛只、家具等专门列出另卖,表现出在其观念上有些物被包含在井业中,不需要、也不可以单独卖,另一些则相反,是可以另卖的,但不知其加以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因为这里所说的牛只显然是为井盐生产提供动力的生产资料而非家庭畜养,其财产性质当与天地二车等并无区别,那么,清人对此加以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呢?然而无论如何,即使这种区分仅仅是例16契的立约人与买受人的特别约定,也反映出清代的业权观念与现代民法中的财产权观念的差异。
总之,盐井合伙也以份额作为确定合伙人之间分配关系的标准;份额既可以以投资形成(土地也是一种投资),也可以以人力投入形成;合伙份额在子孙井中是永久性的业,而在客井中也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业,这些似乎都与前面所讨论的清代乡村合伙关系及经营合伙关系没有太大的差别。笔者认为,与乡村合伙和经营合伙相比,盐井合伙处于中国古代合伙制度发展的更高阶段上,需要进一步进行多方位、多视角的研究。
【注释】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受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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