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井盐生产以开凿盐井为必经过程,而开凿一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历累月而后成”,(潘鉴:《奏减盐课疏》,见嘉靖《四川总志》卷十六,《盐法》。) 因此在清代,合伙集资开凿盐井成为自贡地区盐业生产活动的基本形式,(参见吴天颖、冉光荣:《引论》,载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 各方当事人订立合伙约,将其在合伙开凿盐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成为盐业生产的第一个步骤,这些合伙约也展现出盐井合伙关系的基本内容。清道光十四年邹朝璋出立的一个合伙约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立合伙约人邹明璋,今凭中佃明〖FJF〗穈〖FJJ〗NFDA3小溪沟夏洞寺天灯会地基壹段,新开凿盐井壹眼,取名天顺井。照小溪坝厂规贰拾肆口分派:地主出……一概等地基,地主得押头钱叁拾贰千文正,无还,地主得地脉水火锅份四口;承首得地脉水火锅份贰口;内有拾捌口,任凭承首邀伙出资凿捣,贰拾肆口不得争占。今凭中邀到罗廷珍名下做开锅壹口。自动土安圈,报开淘一切费用,吊凿之后,凭众伙清算,交与承首人经管,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即将原合约退还承首,另邀开户,不得言及以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承首不得停工住凿;如有停工住凿,将承首地脉水火锅份贰口,交与众开户承办,承首不得异说。其有天地二车、下大小木竹、柜房、廊厂、官前使费,拾捌口均派。以后井成大功,报试推煎,注册呈课,俱照贰拾肆口均派。其井或出水火二、三口,以作凿井使费;倘有肆口,贰拾肆口分班。恐口无凭,立合约一纸,子孙永远存据。
合伙人邹朝璋壹口刘鸿盛壹口杨永章贰口罗廷禄壹口
罗廷祥壹口罗汉臣壹口林文万壹口魏开扬壹口赖元宽壹口
余道恒壹口黄德廷壹口邹庆五伍口
道光十四年岁次甲午十一月初四日立出合约人邹明璋(例12)(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36—337页。)
例12合伙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地主,即〖FJF〗穈〖FJJ〗NFDA2小溪沟夏洞寺天灯会,该会以地基一段入伙;承首,即立出合约人邹明璋,他并不出资,而仅以其经营管理活动入伙;(在清代自贡地区盐业生产中,这种以经营管理活动入伙的人被称为承首,其主要义务一是邀伙,即募集投资人;二是组织凿井;三是根据凿井的进度和开支向投资人收取资金。)其他合伙人以投资入伙。土地、资金和人力三种资源形成了一个完美的组合,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活动的基本特征,这大概不会仅仅是巧合吧。
地主尽管是以土地入伙,但在合伙约中却表达为“佃”,这种表达与例12合伙约所形成的合伙关系具有时间性有关。在当时的民间习惯中,合伙开凿的盐井分为两种类型,即“客井”和“子孙井”, “客井”经营议有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故又称年限井; “子孙井”则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由地主和投资人“子孙永远管业”。(彭泽益:《自贡盐业发展及井灶经营的特点》,载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例12约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年限,但是记载地主得到了“押头钱叁拾贰千文正”,且“无还”,立约人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称为“佃”,而且约中没有出现子孙井通常都会写入的“子孙永远管业”表述,因此笔者推断天顺井当属客井,其合伙关系是有期限的。〖ZW)〗例12约中没有约定年限,可能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约定,或是立约人与地主之间另订有佃田约有关。(至于客井的具体期限,当时常见的有十二年、十四年、十六年等不同情况,在现存的契约中也有约定十三年为期的。例如清嘉庆十二年张玉宁、师起用等所立佃约中便约定:“年份拾叁年为准”,该约见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12页。)但是在例12约中,由于土地的投入带有风险性,如果盐井不“见功”,(所谓“见功”,是指盐井开始出卤水或天然气(火),有少量水、火时称为“小功”,水、火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通常水达四口,火至二十圈)称见“大功”。〖ZW)〗地主可能得不到收益,因此,从性质上说当属合伙中的入伙而不是租佃。事实上,光绪二十五年雷恒泰所立的一个出佃井灶车座基址文约表明清代的确有租佃土地开凿盐井的情况存在:
立写出佃井灶车座基址文约人雷恒泰,今来凭证,甘愿将已名下分授业内熟土一坪,随采盐井地一眼,……出佃与潘长寿名下凿办井一眼。比日三家面议:每一眼押租铜钱五串文足,每眼月称食盐一斤,二十两称为准。其年限井老枯干,永远煎烧;如佃户不愿,将地基付还东家。(例13)(该契存乐山档案馆,67—7—75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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