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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若干思考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若干思考


高亚雷


【关键词】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
【全文】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若干思考
  
  “我国当前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理论界争议较大。”“当前,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除了对概念和承担有争议之外,对证明责任的性质,也有很大争议。” 1“证明责任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中是一个争议颇大的概念。”2证明责任包括广义的证明责任和狭义的证明责任。广义的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狭义的证明责任仅指“诉辩中的证明责任”3,即“说服责任”。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主要有“同一说”,“并列说”,“大小说”,“包容说”,“前后说”等五种学说。4这五种学说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观点,即:一,两者是同一的;二,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三,两者是独立的,但又有密切的联系。学生倾向第三种观点。证明责任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复杂,争议很大;举证责任证明的概念本身也比较复杂,争议也很大;如果两者混在一起,只能加剧问题的复杂程度,激化争议。学生认为,为了明确界定概念,减少争议,证明责任应当采用狭义的概念,与举证责任区分开。这样界定证明责任的概念,也更为符合理论界的习惯用法。例如:理论界通常认为,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这显然是狭义的概念,即“说服责任”。刑事诉讼中,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但仍然要负举证责任,被告方对其主张,仍然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
  刑事诉讼中,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那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呢?有观点认为,“与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即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 5“可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担是比较复杂的。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中完全可能面临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由原被告双方都得承担证明责任。”6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说法,相当复杂,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要解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可以先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着手。证明责任就是说服裁判者作出于己有利的决断的责任。“民事诉讼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在于防止法院拒绝裁判的情形出现。因为,民事诉讼中,受双方当事人认识能力和举证能力的限制,案件事实真伪状态不明的情况较多,此时法院就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是由于我们所贯彻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法院不得拒绝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于是,客观上就需要法院通过证明责任这一机制,将真伪不明的案件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据此作出裁判,判令一方败诉。” 7法院如何将案件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据此作出裁判呢?只能通过诉讼证明。达到诉讼证明的要求,即证明标准,即拟制成“真”,否则,拟制成“伪”。可见,证明责任机制与证明标准机制实际上是一回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它们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8由此可见,证明责任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上的众说纷纭,与证明标准问题的复杂性和理论上的激烈争论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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