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在许多案件,如美国诉雷德案、
哈丁案、美国诉范杜佐伊、布莱克玛诉美国、佩特诉鲁宾逊等案件中对被追诉人的这一权利进行了深入阐释。
在1967年的华盛顿诉得克萨斯案中,这一权利得到进一步发展。审理该案的联邦法官将被告人的强制程序权与辩护权等进行类比,认为强制程序权与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对质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获得及时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一样,都是建立在相同的根基(equal footing)之上的,都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fundamental element),都属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基本内容,应当适用于各州,从而将强制程序权的适用范围由联邦扩大到各州。
在1974年的尼克松案件中,强制程序权发展到顶点。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宣告:“被告有权提出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法院有义务帮助被告调取一切有关联性及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继伯尔案后再次强调,被告人的强制程序权优先于政府的行政保密特权。法官们认为,强制程序条款有利于在刑事审判中获得正确的结果,因而他们主张:“为了确保正义得以实现,法院在运作过程中应当确保辩护方能够通过强制程序获取必要的证据。”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强制程序条款的宪法基础。他们论证道:确保审判结果建立在对各种有关联的证据进行衡量的基础上是宪法的要求(constitutional need),强制程序条款有利于确保将各种证据都纳入法官视野,因而强制程序权也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此后,这一权利进一步向前发展。近年甚至有学者主张,根据这一权利,被告人应当有权申请法院允许其聘请的专家对性犯罪被害人的阴道或直肠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性侵入 (sexual penetration)的痕迹。
1945年开始制定、1975年修改定型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在制定法中加以具体化。在该规则中,被追诉方申请法官收集有利于本方的证据被称作证据保全。该规则第15条对证据保全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从司法利益考虑,一方当事人预备提供的证人证词需要先行采证并保存至审判中使用时,法庭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和对有关当事人的通知,命令对此类证人的证词采证,命令将有关书籍、纸张、文件、记录、录音或其他不属于特权保密范围的材料展示。”
在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只有检察官有权要求预审法官收集证据。在90年代初期,这一权利扩大到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追诉方。1993年1月4日第93—2号法律规定:“各诉讼方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和附理由的请求,要求法官听取对他的陈述或对他进行讯问或听取证人的陈述,进行对质或改变管辖,或者责令任何一方提供某项有助侦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