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结构问题实质上是
刑法的调控范围和调控强度的问题。
刑法的调控范围,是指刑 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即立法者将哪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以刑罚相威胁。
刑法的调 控强度,是指立法者、司法者为了获得合理的
刑法效益,所投入的刑罚,包括其种类和 数量。
刑法的调控范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首先,
刑法的调控 范围可分为实质调控范围和形式调控范围。实质调控范围是指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角 度出发,立法者应将有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相威胁的范围;刑式调控范围是指一 国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其次,
刑法的调 控范围也可分为
刑法的广度调控范围和
刑法的深度调控范围。
刑法的广度调控范围是指
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的合理空间领域,即
刑法可以对哪些社会关系、主体行为进行 调整且具有适应性。
刑法的深度调控范围是指
刑法对可以介入、干预的社会关系、主体 行为,应该调控至合理的程度。
刑法的深度调控范围是以
刑法的广度调控范围合理为前 提和基础的
刑法调控范围的第二次确定,即在确定
刑法的广度调控范围的基础上再确定
刑法的调控程度。(注:参见陈正云:《
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第213、214、242页。)
刑法的实质调控范围由犯罪的概念所决定,
刑法的形式调控范 围由分则的犯罪构成所决定;
刑法的调控广度由犯罪的样态(定性因素)所决定,
刑法的 调控深度由犯罪样态中的附加条件(定量因素)所决定。可见,刑事法网的严密与否实质 上是
刑法调控范围的大小问题,刑事惩罚的严厉与否实质上是
刑法调控强度的大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