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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罪研究

  
【注释】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未遂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未遂犯包括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而狭义上的未遂犯仅指障碍未遂。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1页。

我国最早翻译出版的前苏联刑法教科书指出:故意犯罪阶段乃是表明犯罪发展程度的各个不同过程。参见(前苏)孟沙金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第423页。

前苏联学者指出:实施犯罪阶段的概念是故意犯罪发展的一定阶段,即预备犯罪、未遂犯罪和既遂犯罪。参见(前苏)A·阿别利亚耶夫、 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马改秀等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我国权威教科书指出: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版),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版, 第172页。

我国学者指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是表明犯罪行为不同危害程度的各种已经停顿的、静止的状态。把这些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不同危害程度且已经停顿的行为状态,概括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或故意犯罪阶段都是不适当的,因而这种理论也是难以成立的。参见徐逸仁:《对故意犯罪阶段再认识》,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5期。

犯罪形态说的各种称谓包括以下几种: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参见叶高峰主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 2页。故意犯罪阶段形态,参见徐逸仁:《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犯罪停止形态,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80页。

我国学者张明楷指出: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从上述定义看,只是称谓上较为简略,在其内容上与其他犯罪形态说并无实质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形态,除未完成罪以外还包括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我国学者姜伟甚至认为,犯罪形态是现实存在的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形态是犯罪的同义语。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着一定的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实际上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我国学者指出:故意犯罪的发展应当分为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既遂三个阶段。犯罪的中止,可能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未遂阶段。参见杨春洗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0页。

犯罪预备可作犯罪阶段与犯罪形态的双重理解:作为犯罪阶段是指与实行阶段相衔接的时间段落;作为犯罪形态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的一种行为状态。但不能由此类推将犯罪未遂、既遂都表述为是一个犯罪阶段。

关于犯罪阶段划分各种观点的详尽论述,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以下。

六阶段说的另外两种划分是:(1)犯罪动机发生、犯罪意思之决定、犯罪意思之表示、 阴谋、预备、着手;(2)犯罪动机之发生、犯罪意思之决定、 犯罪意思之表示、犯罪之预备、犯罪之着手、犯罪之实行。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37页。

关于阴谋与预备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三说:(1 )阴谋是预备的一种形式。(2)阴谋是预备之前的一个阶段。(3)阴谋与预备是各自独立的准备行为。参见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0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阴谋是预备的一种形式。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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