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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理性与制度安排——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学说知识论基础之比较

  
  如何监督执行者?
  由于法律(制度)自身不能保证自身的被执行,所以必然要涉及到“制度的制度”问题。同样,博弈论中的“信息结构”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博弈者是如何判断他人关于自己对他人(如此无穷)如何行为的判断,从而相信自己的行为特别是与其他人的交易行为能够是对自己有利的呢?这涉及到知识与制度的层次性。抽象地讨论这个问题容易导致“无穷回归”。解决的办法之一是,最终我们会追溯到一个最基本的博弈,它的结构(参加者及其资源,偏好,技术,知识,信息,制度)是由历史决定的,而博弈者是不能选择历史的。
  现在我们考虑这个更深层的保证制度得以执行的制度问题,即应该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制度执行者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也实现我们(作为制度设计者)希望的社会整体利益。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可以把问题具体化为这样一个激励问题,即,人类社会如何选出制度执行者,以及如果他们是自利的,容易利用自己的执行权力损害社会利益时,如何设计一套制度监督约束他们。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来表述,那就是:我们不具有某种特殊的知识,只好委托一些人代理某些事情。我们凭什么知识筛选识别出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知识的代理人呢?我们又凭什么制度使这些代理人不会利用自己的特殊知识作出损害我们的事情呢?。
  我们必须承认,制度执行知识在人群里可能存在先天的差异。但通常也只有本人最了解自己,而他人如果不通过事后的观察是很难发现他是否真正具有这种知识的。对于这个如何选出制度执行者的问题,柏拉图实际上是回避了。两次不幸的实践使他只能寄希望于“偶然的运气”即“某种上天所作安排”。“正确的哲学使我们处于高瞻远瞩的地位,能够在一切情况下辨别出对社会和对个人都是公正的事物;因此,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的人在某种上天所作安排的引导下成为真正的哲学家。”(《第七封信》,325D-326B,CA波斯特译。转引自萨拜因(1973,第62页))。
  至于如何促使制度执行者作出恰当决策的问题,更是柏拉图想都不愿想的。既然寄希望于运气,那么他只考虑制度执行者是既有才干又大公无私的。这只不过再次重复老调:“除非是哲学家们当上了王,或者是那些现今号称君主的人象真正的哲学家一样研究哲学,集权力和智慧于一身,让现在的那些只搞政治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不搞政治的庸才统统靠边站,否则国家是永无宁日的,人类是永无宁日的。不那样,我们拟订的这套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实现,永远见不到天曰,只能停留在口头”(柏拉图《理想国》,V437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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