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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理性与制度安排——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学说知识论基础之比较

  所以,我们所考虑的问题可转化为:在一个客观观察者(制度设计者)看来,人们在社会中是如何行为的;在已知这些知识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选择。这也正是机制设计理论考虑问题的方式。它“把社会选择理论和博弈论连接在一起”( Palfrey,1992,p283)。它假设,社会中的人是按照博弈论(Fudenbelg, and Tirole, 1991)所描述的方式行事的,即人们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者,他们总是在技术,知识和信息约束范围内作出均衡的策略选择,即在其他人不改变策略的前提下,每个人的策略都是最能实现他的个人利益的;而社会选择理论则根据基本价值规范确定了一个社会目标集合,那么所谓机制设计就是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使得人们在这个制度框架下博弈的均衡策略选择导致的结果是在社会目标集合里的,也就是说,社会目标是可执行的。
  我们如此处理是可以从萨拜因教授处得到佐证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同柏拉图竖立一个道德目的作为国家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 而“……(柏拉图)理论从这样一个概念开始,即必须从事有条不紊的研究来了解善,然后根据这善的观念,通过阐明一切社会包含的相互需要这一原则,来作出对社会的构想。劳动的分工和任务的专业化是实现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哲学家--国王面对的问题是要对这些事项作出最有利的安排。(萨拜因,p83)
  但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存在的一个根本分歧:亚里士多德所指的理想国家实际上是柏拉图的第二等最好的国家。……他的理想始终是法律统治而绝非专制统治,……即在任何好的国家里,最高统治者必然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且不论此人是谁。”(萨拜因,P124-5)
  从统一的观点看,哲学王式统治与法律的统治探讨的实质是一个社会是如何组织协调起来的,尤其重要的是决策权的制度安排问题。特别地,我们关注于,由于人类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使得知识和信息的分布是不均匀,不对称的,分散的,那么人类社会是如何协调这些具有不同知识的人而自我组织起来的呢?哈耶克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哈耶克,1967)毫无疑问,柏拉图也部分地发现并提出了这一人类社会最古老又重要的问题(萨拜因指出:“柏拉图的理论可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或两个主要命题:政治应当是一门依靠准确知识的技术;第二,社会是那些有能力彼此补充的人为了满足相互的需要而生的。”(萨释因《政治学说史》上P68))。柏拉图对此的回答,部分地击中了问题要害,那就是,需要协调性的知识(或规则)及其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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