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和激励的角度,我们分两步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一,在不考虑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是否是自利个人的情况下,仅仅从知识分布和信息传递的角度应该如何配置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哈耶克对中央集权控制的计划经济的批评也是这样进行的),我们希望表明强意义上的柏拉图方案是行不通的;第二,在考虑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是自利个人的情况下(布坎南开创的公共选择理论把洛克、孟德斯鸠、阿克顿勋爵等人的“自利政府”的观点作为一个基本前提),我们还可以作为研究者,从元理论的角度看,有一个什么样的更基本的制度可以处理,即如何设计一个规则(博弈框架)激励并约束之,使得最终的社会状态是合乎基本价值规范的。
在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澄清一个有可能因为下文的论述而被误解的一种看法,即无政府主义的完全个人决策观。政府的重要性在法庭,国防,基础研究,交通等公共物品问题上是毫无异议的(至于其中的寻租行为等课题只是表明问题的复杂性),对再分配,防止垄断和外部性,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等职能虽然争议很大,却也很难完全否定(我们认为一个社会发展中的知识与技术水平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裁判者)。但不管怎样,一个健全社会是需要作为协调性知识的集中决策的。并且这些协调性的知识,正如柏拉图所强调的,不等同于特殊的,个人化的知识。(“在我们刚刚奠定的这个国家里,是不是有些公民具有那样一种知识,它所谋划的并不是国家里面某件特殊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的事情,是怎样把内政外交办好?……这是治国的知识,体现在统治者身上,我们不久前曾经把这些人称为完善的监国者。”(柏拉图,IV429D-434C,P114))。
但是,柏拉图在“人治”和“法治”中的选择所依据的前提比这还要强。他认为这些知识不仅是完全与特殊知识无关,并且能够被一小部分人垄断的,他的理想国中的哲学王完备地掌握这些知识,能够恰当地运用这些知识治理国家。(“正是由于这个最小的等级,由于国家里最小的这一部分,以及它所具有的这种知识,这个治国等级的知识,整个国家才按照自然的原则建立起来,才是智慧的。”(柏拉图,IV429D-434C,P114))。“《理想国》的基本观念是柏拉图得之于他老师的美德即知识的学说。美德即知识这个命题意味着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善需要去了解,并且实际上是能够了解的,不过了解的方法不是靠直觉、臆测或机运,而是靠出于理性的或符合逻辑的调查研究。这个善是客观实在的而不论谁对它有什么看法。……那个了解善的人--哲学家或学者或科学家--应当在政府中拥有决定性的权力,而他之所以具有这种权力完全是因为他的知识。”(萨拜因,P67)在柏拉图那里,客观实在的善意味着严格决定论的世界观,即包括那些所谓的善的世界不是潜在的,多重可能的,而是有一种构造式的理性能够发现或者说控制它的实现。量子力学测不准原理,动力系统混沌理论(格莱克,1990)和数理逻辑中包括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在内的一系列结果(Davis, 1956)表明这种哲学观是很难站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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