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必须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在中国,法理学也具有某种美国的
宪法法理学的地位(而不是其水准);乃至已经有不少部门法的学者在努力纠正部门法研究中的法条主义倾向、努力追求部门法研究的学术化和理论化(这是完全值得的、正当的、必要的)的同时,也已经或多或少地染上了法理学的许多坏毛病。似乎部门法的出路、或整个法学学术的提升就应当是”哲学化”或”法理学化”,就是用更多的传统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话语注释现实与法条,或美其名曰具有更多的”人文精神”。我并不笼统地反对这种倾向;我认为,学者当然应当有自己的追求,必须有所追求,甚至是最终失败的追求,也都是对学术在竞争中发展有利的。但是,从历史上看,相比而言,中国学术传统更缺乏的是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这不等于科学主义),尤其缺乏社会科学的传统(如果说道德的话,我想很难说,孔子的”仁”、”德”、”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比犹太/基督教的道德传统更低)。因此,也许波斯纳的著作可以使我们有所警醒。这并不是认为波斯纳都对,但是读一读波斯纳也许可以帮助我们反思一下我们的追求是否可能出错,是否需要有所调整,一些概念本身是否具有重新建构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或建构一个有活力的理论的能力。甚至我们还应当反省一下其他一些基于各种社会理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努力。在我看来,这种理论追求同样是一种宏大理论,弄不好会变成另一种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话语,同样与日常的法律实践难以构建起比较密切的、互动的联系。当然,也许它会具有解说力,但是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而改造世界,对于法律人来说,必定是具体的;对于普通人来说,细节是更重要的。
我批评了、反思了我身为一员的法理学界或理论法学界,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关注现实的部门法,法条主义的研究,许多法律人的实务工作就比法理学研究好许多。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部门法法理学追求外,事实上,在许多部门法的研究上也往往围绕着概念,法律的或者是社会的概念,来分析。哪怕是结果一般也还差强人意,但是论证往往实在不敢恭维,显然是主题先行、”先定后审”。例如在王海知假买假的问题上,大致说来,一方坚持的核心概念是”保护弱者”(消费者在他们那里已经定义为永远的弱者了),另一方则坚持”诚信原则”。其实双方的基本判断(价值判断)都事先就已经确定了,后来的工作仅仅是为这个”先定后审”或”后判”寻找某个适合这一判断的一些概念和命题而已。一系列相关的经验问题都被概念抹去了。当强调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时,甚至要搞”零口供”,而受害者的权利可能因此”零口供”而受到的伤害则很难进入强调者的视野,或者只是笼统地说要注意平衡这两种利益,或者说当前要特别如何如何。但如何平衡?当我们只被告知”平衡”这两个也许正确的字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或可以接受的平衡。事实上,我们的有些法律实践在带来了某些方面的权利保障增强时,也已经在另外一些方面带来了可能有深远影响的问题。例如,正当的、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强调如今已经使许多医院的医生不敢对一些疑难病人全身心投入治疗或抢救,高昂的责任事故赔偿已经使有些医院事实上不得不以其他方式提高收费,也就是说把这些潜在地责任事故赔偿转移到其他病人身上;这也就是说,目前的医患矛盾更强了,而不是改进了。
提出这些问题都并不是要否认法学家已有的努力,否认这些努力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我并不力图维持现状,我只是说”论证不敢恭维”,并试图以此来求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扎实。当然,所有这些法学或法律的问题,并不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答案,但我认为,有可能找到某些思路或启示。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学研究中以经验研究为特征的科学、社会科学因素太少,对技术的关注太少;对方向正确的思路在是否形成法律以及贯彻落实时可能出现的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分析考虑太少;或者对制度性的考虑(而只是所谓的”实事求是”的考虑)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