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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散论

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散论


李绍章


【摘要】民事诉讼尽管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但诉讼文明往往是在挖掘诉讼本身的私益性过程中而体现出来的。这种私益性其实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追寻诉讼文明的轨迹就要努力探求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主体理念、权利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分别为民事诉讼提供了人格关怀文明、节奏制约文明、机会均衡文明、意思表达文明、情感沟通文明和信用保障文明。
【关键词】民事诉讼 民法理念 诉讼文明
【全文】
  小文:
     追寻诉讼文明的轨迹
      ——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散论
       土生阿耿  
 
        引言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1]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为调整对象,通说认为属于公法性质。因此,民事诉讼行为也带有浓厚的公法理念。公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可以维护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地位,也可以保证其自身的公法色彩。
     然而,任何一种法律行为,包括民事诉讼行为,都不仅仅包涵着公法理念,而且还蕴涵着私法理念,也就是民法理念。从实然角度讲,民法虽然只是众多部门法中的一种,但从人类法制现代化的历史中可以看出,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现代化都要以现代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思想,都要引进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2]从应然角度讲,民法理念应成为市民社会每一分子的起码理念,市民在市民社会中的行为都应以民法理念为精神底线,也应以民法理念为崇高追求。当市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启动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时,民法理念也应同时同步介入。
     依黑格尔之见,“理念”就是通过人的思维对客观规律长期认识而积累起来的“精神实体”。[3]民法理念就是客观存在的民法以及具有民法性质的规律,经过人们的长期认识和不断受其熏陶,而反映到人脑中去的一种意识或精神。民法理念是民法意识的升华和系统化;是民法精神的伸展和扩大化;是民法原则的结晶和抽象化。笔者认为,现代民法理念应包括主体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权利理念、信用理念和契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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