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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并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
【注释】 注释: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0年版,第3页。 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4页。 孔庆明:《黑格尔法哲学要义》,载《烟台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李锡鹤:《主体意识的欠缺和>功的猖獗》,载《法学》,1999年第9期。 李祖军:《论程序公正》,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以笔者的理解,所谓诉讼伤害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的“拷问”当事人或者以其他类似手段以淡化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一系列行为。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20页。 这里的“起码权利”并非具体权利,而是指抽象权利,即权利主体能够意识到某项权利为自己所享有,对该项权利的具体名称则不必非常清楚。意识到自己要正确行使权利以及不得滥用权利;意识到权利是否被侵害;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能够意识到寻求救济。 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58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付子堂:《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杨 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刘荣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再重构》,载《民商法论从》(9),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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