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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散论

     民事诉讼程序已体现出了上述民法理念。但在许多诉讼环节中依然存在挖掘或引入民法理念的巨大潜力或必要性。探寻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并注重在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法理念,对于保障诉讼主体的人权,提高诉讼质量,构建诉讼文明,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一、主体理念:民事诉讼的人格关怀文明
  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主体理念形成的前提是主体意识的存在。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知道自己是一个人格完全的主体,可以和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4]浓厚的主体意识可以使人承认自己的独立人格,从而做到自爱;也可以使人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做到博爱。反之,淡泊的主体意识容易使人漠视自己的独立人格,从而导致自弃;也容易使人否认他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导致“作孽”。其中,浓厚的主体意识经过主体的长期积淀与凝练,便铸就成为主体理念。
     主体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从本质上看,民法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民法自始至终是以民事主体为主线的,民法园地里的主人就是民事主体。因此,以人格关怀为核心内容的主体理念的诞生就成为必然。主体理念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
     民事诉讼中的主体理念,就是承认程序主体的独立人格理念,以及程序主体对自己独立人格的自我承认理念。一方面,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强化要求,立法者在设计民事诉讼目的时应将其真正赋予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程序主体权放在首要位置。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能够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形成令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也意味着诉讼程序对作为自主、理性主体的当事人尊严与价值的充分肯定;[5]司法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更要尊重诉讼主体的人格,居中裁判的法官尤其要把当事人放在“主体”地位看待,避免把当事人放在“客体”地位加以“审问”,甚至出现“诉讼伤害”。[6]另一方面,作为诉讼主体自身来说,也要强化主体理念,不仅要承认自己的独立人格,更要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防止诉讼中的“恶意攻击”,以真正做到民事诉讼的“人格关怀文明”。
  二、权利理念:民事诉讼的节奏制约文明
  权利理念是民法理念的支柱。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私权神圣是传统的民法理念。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7]私权神圣尽管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怀疑或限制,但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的地位始终未变。私权神圣理念可以抽象为权利理念。权利理念就是主体要珍重自己的权利的理念,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权利主体;意识到自己享有的起码权利;[8] 意识到权利是否被侵害;在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能够意识到寻求救济。权利理念生自权利规则,由具体权利规则派生出来的抽象权利理念,可以移植到凡是有“权利”存在的土壤里,比如,诉讼权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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