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制局限及其克服

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制局限及其克服


李金泽


【摘要】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各大商业银行近年来,纷纷借鉴国际经验,引进先进的处置不良资产技术和方式方法,其中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来时限证券化则成为各银行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制度的禁止性规则与缺漏妨碍了商业银行多元化、灵活化、国际化地处置不良资产。本文结合现行法制及近年来的商业银行实践,你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制
【全文】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各大商业银行近年来,纷纷借鉴国际经验,引进先进的处置不良资产技术和方式方法,其中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来时限证券化则成为各银行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制度的禁止性规则与缺漏妨碍了商业银行多元化、灵活化、国际化地处置不良资产。本文结合现行法制及近年来的商业银行实践,你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问题作一探讨。
  一、银行法制上的障碍
  银行法制,尤其是基本法《商业银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制约明显。此外诸如《贷款通则》及其它监管规章也不容程度制约了商业银行灵活处置不良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组建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该法是在九十年代中期推出和施行,其中一些规则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地处置其不良资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限制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规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种规则首先妨碍了商业银行通过对外投资组建专门化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公司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从国际的经验来看,借助国际先进的不良资产处置技术,合资组建专业化、商业化运作的资产处置和管理公司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妨碍了商业银行处置技术和方法的突破。实际上,国内最近的一些新处置方法的安排已经遭受该条款的制约,中国建设银行所报方案至今没有得到批准就是明例。从当今国际处置不良资产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现行规定显然制约了这种选择。正因为如此,在最近讨论商业银行法修改问题时,不少学者和实务人士都呼吁修改该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稿中给予了一定例外——“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当然最终立法的规则如何确定上不得而知。其次,也制约了商业银行借助证券化、信托的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虽然有助于银行风险的控制,但是简单划一地禁止大大地妨碍了商业银行运用国际流行的证券化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因为禁止性的规则阻止了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持有证券化了资产权益凭证——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