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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三)

  罗尔斯无疑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说,他所说的勾销社会出身,即勾销人生来就遇到的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看法,一般是今天的人们都能较顺利地接受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除了家庭之外,其它的社会限制,不平等对待,(如种族、血统、爵位、等级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也都在逐步取消。也就是说,使分配发生差异,出现不平等的两大客观因素──一为社会的,一为自然的──中的一个因素不再起很大作用了,这就把人的天赋差别推到了更突出的一个地位。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而一切以平等主义为理想的人们,也把天赋差别看成是需要逾越的最后一道大的障碍。
  天赋应该主要说是智力方面的秉赋:理解力、记忆力、灵感、创造力等等;但也有性格、气质方面的秉赋:如沉静、内向、抑郁、好动等等。这些秉赋自然在后天会有变化,会受到个人努力的影响,个人有可能改造它们,但问题是天赋也可能对个人的努力起作用,较高的天赋不是常常使其拥有者做出较大的努力吗?一个人最努力的事情不往往是他自己觉得是他按其天赋和本性最能干好的事情吗?与成就很有关系的兴趣不往往和天赋有着紧密的关系吗?而且越是在人的早年,天赋起的作用就越大,而早年对一个人的一生又是至关重要的,就象一颗树最早迸成的几根枝条会成为主干,而它越往后长出的枝条就越不重要一样。罗尔斯看来也有这种想法,他认为人的优越个性(也包括坚强、勤奋等因素)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环境,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做出认真的努力。
  诺齐克对此指斥说,这样做会导致把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归因于外在的因素,直到成功地否定一个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也就是说导致决定论乃至宿命论,而这是与罗尔斯的立足于个人合理选择的正义理论不相容的。但这里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界线究竟应该划在哪里呢?什么是外在的,什么是内在的呢?到达哪一点才主要是人的自身努力而非外在的、偶然的天赋因素在起作用呢?
  也许我们可以不必过多纠缠这个太哲学化的有关自由与必然的复杂问题,我们只需注意到天赋在分配,尤其在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中确实起了很大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分配的结果就够了。那么,个人的持有可不可以部分地依赖其天赋呢?罗尔斯的回答是:天赋是不应得的,从道德观点看是偶然任意的因素,因而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影响,应当从分配中勾销天赋差别的因素,应当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处理天赋差别另有一种办法,即遵循差别原则: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中去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常常是贡献较小、天赋较低者)的利益。
  诺齐克试着按罗尔斯的思路去继续论证罗尔斯的观点,即努力从正、反两方面看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是否能够成立。从正面,即证明应当取消由于天赋引起的分配差别这一方面来看,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不能使用道德"应得"(desert)的论据来证明这一点。因为罗尔斯本人是反对把正义看成是由德性决定的幸福的观点的,反对按道德"应得"分配的。罗尔斯大概只能使用平等的论据,即除非你有道德理由证明应当不平等,否则就应当平等,就应当消除天赋带来的不平等。但这种说法又有什么根据呢?人们只记得差别需要证明,而忘记了平等也需要证明。而且,平等对待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在自由社会里,大部分分配并不是通过政府行为,而是通过个人行为形成的。一个餐馆生意兴隆、收入优厚,另一个餐馆生意萧条,入不敷出,后者可以责备消费者们对待他们的态度不平等吗?消费者们对这种引起了收入差别的态度上的差别难道必须提出证明吗?他们必须为去前一家餐馆而不去后一家餐馆提出理由吗?他们不是只需提出前者的饭菜可口、价廉物美和服务态度好就够了吗?他们难道还需调查这家餐馆的老板是否天赋较高,先天就精明能干,因此做出不同的选择去后一家餐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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