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诺齐克认为:模式化原则忽视了给予的方面,而只注意接受的方面,它看到了接受者的权利,却忘却了给予者的权利。不管是通过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等税收制度,还是直接收取企业利润,或者是通过一口不知来龙去脉的社会大锅,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到对他人活动的擅自利用,都等于是拥有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是没有根据的,是违反了道德边际约束的。
从诺齐克对其权利正义观的正面阐述和与模式化原则的对照中,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理论的关键点在于坚持:物都是有主的!这"主"也就意味着权利,即对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非使用权)的含义就是,我可以自由地用它来与别人的物品或活动交换,可以自由地想送给谁就送给谁,也可以自由地不这样做。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坚持权利原则,面对要以模式化原则之名拿走他一部分东西的会这样说,"这些东西是我以正当的手段得来的,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你有什么权利和理由夺去我的这些东西呢?你的东西是你的,我的东西是我的,我没有去夺走属于你的东西,你为什么要夺走属于我的东西呢?如果你说我的这些东西曾经在某个先前的持有者那里是非法所得,那么你必须给出事实的证据。如果你给不出证据而仅是猜测,那么你就不能夺走它们。甚至你给出了证据,可以取走它们,你也不要给我适当的赔偿。至于你说到平等的好处,或说到别人的巨大不幸,或者有功、有德,应当让些东西给他们,那么我可以在仔细考虑之后或许自愿让给他们,但你不能强迫我给。"在这些话里,自然有一种诉诸人的直觉和常识的感染力,即不经我的同意,不能夺走我有权利的任何东西。撇开诺齐克的种种概念外衣,应该说他的思想是相当简单明了的。他的权利正义观是基于个人而非整体的;是向后看而非向前看的;是注重给予者而非接受者的;是问来路是否正当而非结果是否可喜的;是任其自然而非进行干预的;是把权利推到极致的;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分配完全是交付给历史和个人去处理了,除非是在需要诉诸一个矫正的正义原则的时候,但对这样的原则却不知道怎样实行,对此诺齐克语焉不详,也无法详。
3.社会合作如何影响分配
我们现在转到诺齐克与罗尔斯的直接争论。前述对模式化原则的批评自然也是针对着罗尔斯的,因为诺齐克认为差别原则是一个模式化的目的原则,而且是一种很强的全面的模式化原则。这样,差别原则也就同样会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到人们的自由权利──主要是经济自由和财产权。除此之外,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还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即原初状态的证据是否适合和能不能用日常事例证明基本原则的问题;第二,社会合作与分配的关系问题,即是否分配正义的问题是由社会合作引出来的;集中分配的是合作所增加的利益还是全部利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等;这实际上是批评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一个理论前提;第三是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作用和影响的问题,即是否允许由天赋差别带来的分配差别,能不能把天赋看成一种集体资产等,这会把我们带到一个十分困难但又引人入胜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天赋与分配的关系。解决此问题对于平等主义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天赋差别是一事实,由此产生出的利益不平等也将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自然倾向,而平等却是一种目标,一种理想,对这理想是否能提出足够的论据,来证明人为的中止或干预是合理和正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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