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们所见,在诺齐克那里,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系列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是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如果所有个人的持有都是符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就是正义的;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符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可以说是基本正义的;而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不正义的,那么持有的现状就基本上是不正义的了。
而衡量个人持有是否正义首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转让过程是否合法。换言之,要判断对你持有的东西是否真正拥有权利,就要看你持有的东西是否来路正当,而你持有的东西要么是原来没有主的东西,象天然的土地、野果,要么是原来有主的东西,象工厂机器、原料物品。是什么使你对无主物的占有变得合法呢?诺齐克看来基本同意洛克的说法,即通过劳动产生对一件东西的合法所有权,但这里也有许多细节和问题不易搞清,是什么性质和多大程度上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说劳动能创造这种所有权又是根据什么呢?前一个问题可具体化和尖锐化为这样的问题: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净一块地方,是使他占有整个火星还是仅仅占有他扫净的那块地方呢?一个在荒原上围起一道栅栏的人,是可以占有栅栏围住的土地还是仅仅占有直接在栅栏之下的土地呢?对后一个问题也许可以回答说因为我对我的劳动是有所有权的,这种权利会传递到我的劳动对象,从而使我能合法地占有它。但如果我把我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如把我的一听蕃茄汇倾入大海,使之不管多么稀薄但均匀地散布于大海之中,我就能占有整个大海吗?或者可以回答说,是因为我的劳动增加、改善了东西的价值,但如果世界上可改善、可增加价值的东西是有限的,把改善看作是对此物的全部所有权的根据看来不是不合理的吗?因为这会损害到其他人。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整个私有制的根据这一重大问题。在诺齐克看来,只要这种基于劳动的占有符合洛克的条件──"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即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而诺齐克认为私有制是满足了洛克的条件的,即它在虽不许别人再行占有但允许别人有偿使用的意义上并没有损害到别人。另外,私有制也有许多如增加效率、容有和鼓励各种实验和冒险、保证各种不媚俗的生活方式的优点。而加上了洛克条件(即不损害他人的限制条件)的私人占有理论,将能应付下述质疑:某人若占有了某种必需品的全部,那其他人怎么办?不允许某人占有某种生命必需品的全部,这不是如美国哲学家兰德所认为的基于生命原则(因为生命权并不能解释所有权),而是因为为了避免某种大灾难,有必要逾越某些权利。
应该说,在今天的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状况已经很罕见了,人们的持有绝大部分都来自别人。在这方面,诺齐克认为凡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而凡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这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信念和准则是一致的。看来这一切都有赖于自愿,即给者的自愿,而且是形式的自愿即可。一份涉及转让或交换的自愿签订合同,只要其中没有欺诈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那么这一合同认可的转变属交换就是正当的。说这一合同中的一方实际是为生活所迫而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可勾销这一转让和交换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以上有关获取和转让的正当性的论述,就构成了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
然而,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知道,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有些人是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别人而得到自己的持有的,这就引出了持有正义的第三个原则即矫正原则。也就是说,要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先前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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