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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三)

  至于社会合作的条件,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主要是集中在才智较高群体与才智较低群体之间的合作问题上。他假设可以有普遍的社会合作,也可以有范围较狭的部分的社会合作,比如才智较高者相互之间的合作。即使承认罗尔斯所说的普遍社会合作能给每个人带来比独自生存更大的利益,它是否能使才智较高者比他们的局部合作得到更大的利益呢?事实上,才智较低者无疑能从普遍合作体系中得到比才智较高者的得利更大的利益,而差别原则却还要使他们更得益!差别原则提出要最大限度地促进那些比方说因才智较低而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但其他人能把这个原则看作一种进行合作的公平条件吗?这种普遍合作不是要损害才智较高者的利益吗?或至少使他们不如在内部合作中得到的多吗?他们不是宁愿退回他们的局部合作中去吗?如果才智较低者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才智较高者不也有权利提出给他们尽可能多的份额作为合作条件吗?如果后者提出这种条件是任意和专横的(确实如此),前者提出这种条件为什么就不是任意和专横的呢?罗尔斯认为才智较高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任何人都不能过一种令其满意的生活。但是,罗尔斯这些话并不构成才智较高者就应当让利的理由,而是对谁都可以这样说,尤其对才智较低者可以这样说。所以,罗尔斯的话最多只是为社会合作提供理由,而不是为差别原则提供理由,他的话并没有证明差别原则可以成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才智较高者仍然是有理由抱怨的。而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一块不变的馅饼,是有必要通过分配来刺激和鼓励那些最能使它扩大的人们的。
  4.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
  天赋(或者"自然资质")与经济利益的分配无疑有一种紧密的联系。人们常常提出的分配正义的标准大概有这样五种:平等、需求、道德价值、贡献、努力。罕有人提出完全按"天赋"或"智商"来分配的标准,或者提出来也并不流行。这样,与天赋结合最紧的就是按贡献分配了,或者说,按价值,按对社会的有用性,按对他人服务的可以察知的价值,按边际产品等标准来分配。而贡献简单地说就是"能力+努力",能力自然又可分为天赋能力和后天因社会条件和自身努力而形成的能力。如果我们仔细地剔除能力中的后天因素,把后天因素都归到"努力"名中,那么就是"贡献=天赋+努力",或象人们常说的:"成功=天才+勤奋"了。按贡献分配的社会一般来说也是很有效率的社会,因为它鼓励和刺激了那些最能贡献或最有天赋的人们。天赋无疑在按贡献分配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它是否胜过"努力"而成为决定贡献大小的最重要因素呢?这个问题暂且可以存而不论。总之,按贡献分配与按平等、需求、道德、价值、努力分配等其它几个标准相比较,无疑是最重视天赋的。而且看来也最有效率。再从人类社会几种历史形态实际奉行的分配标准来看:奴隶社会的血统出身、封建社会的社会等级和土地(或者说权力和土地)、资本主义社会的财富和金钱,似乎都还是排斥以贡献作为第一标准的,虽然也许在满足了上述的首要标准之后,贡献标准也在次级的范围内起作用,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对特定人的依赖最小,从这个人转到那个人的可能性也最大,或者说是完全可以自由转移的,因此,也许它实际上还是按一种可察知的服务的价值分配的。总之,在一个主要按贡献分配的社会里,怎样看待天赋对分配的影响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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