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三)

   而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这个原则是不易实行的,首先因为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且不说不正义的施行者是习惯于隐瞒的,别人的判断也常常出错。就算人们真能追溯几十年、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各种持有的获取转让史,我们也仍然可能对湮没于远古的许多种持有的最初获取和转让一无所知。而按照诺齐克的意见,只要某一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当途径转让的。而不如此认定又不足以维护理论本身的完整性:因为不能说后面的一个正义环节可以证明前面的不正义是正当的。因此,历史很可能是一本糊涂帐,实行矫正原则无从下手。诺齐克也承认他在此对许多问题是不清楚的;他说也许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经验规则,比方说那些现在处境最差者可能是那些最多地遭受了不正义侵害的人或其后裔。但如果这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就是可以证明的了。虽然诺齐克自己决不想走得这样远,别人却可能会达到这一点,这毕竟是诺齐克理论的一个阿基里斯之踵。
  这样,持有正义理论的纲要就出来了: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持有的总体(分配)也就是正义的。
  那么,诺齐克的这一理论的权利原则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它和其它分配正义原则的区别在哪里呢?
  2.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看其是否对其持有拥有权利(entitlement)。在此,诺齐克没有用一般常用的"rights"来表示权利,而是用了一个具有法律蕴含的"entitlment"(意为"资格"、"权利"),但应该说这两个词是相通的,诺齐克也曾经在有些地方互相换用过,可见他并不认为这两个词有很多差异,在分配领域中用"entitlement"主要是为了表明这个领域,表明一种范围和固定性。
  现在,诺齐克的权利原则首先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原则,即它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其当下的结果,看其目的,看其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看其历史演变过程。换言之,它是一个向后看的原则,它在回答"这一持有正义吗?"的问题前先问"这一持有是怎么来的?"。它不象功利主义一样,是一个当下切断时间的原则。作为即时原则的功利主义,就好像时间此刻停止了,把分配现状当作一个切片从过程中拈出,它只注意现在的分配结果,只注意接受者,而不参考历史的信息,不注意给予者。而目前这种分配是否正义,则看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或平均功利。这样,它实际上只是从整体、从结构上考虑问题,而不考虑究竟分给谁多,分给谁少。两种结构相同的分配,一种是A得10、B得5,另一种是B得10、A得5,只要它们都能促进最大福利,就都是同等正义的。然而这显然与人们的常识正义观矛盾,因为它忽视了谁应该得多、谁应该得少的问题,而应得的问题就必须参照分配的来源和过程,而不能只注意现状和结果。一个罪犯在狱中不能工作,一贫如洗,但这是他应该受的,是他以前犯罪的结果;而一个发明家在社会上因不断推出新发明而成为富有者,也是他先前的努力(也许还有天赋)的结果。不能随便把这两个人调换位置。
  权利原则是一个历史原则,因为它关心的是来路是否正当。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尊重过去、尊重现实的原则,是一个保守或守成的原则(因为在实际上只有很少历史信息的情况下,矫正往往流为空谈)。它没有任何抱怨,没有任何要达到的理想或目标,它对任何人为变化和有意改革都十分谨慎小心,生怕因此伤害到某些人的权利。权利原则不仅只注意接受持有的人,还注意给予持有的人,不仅注意转让过程是否正当,而且还关心给予者本人是否是按正当的途径、从确实对这一持有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这一持有的。
  然而,还有一些别的分配原则也是历史原则,例如主张按道德价值分配的原则,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的原则等。权利原则怎样区别于它们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