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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基本理论问题

  六、配偶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讨论了配偶权的内容后,我们会发现,配偶权绝非单纯的身份权,它是一组权利群,所以具有多重权利属性。那么,有必要再总结一下配偶权的权利属性,这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配偶权。
  首先,配偶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是私权。这个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有详述,不再赘述。
  配偶权是自然权利、法定权利还是约定权利?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知道,配偶权主要是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的集合,除了生育自由权属于自然权利之外。但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对生育自由的限制,所以,生育自由权也具有了一些法定的因素。
  学者们一般都把配偶权界定为一种身份权。杨立新教授的定义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23]笔者认为配偶权当然首先是身份权,但它不仅仅是身份权,也有人格权、财产权的内容。比如,请求停止暴力或虐待的权利、平等的姓名权就是典型的人格权;共同所有权、继承权等就是典型的财产权,但它们都是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基于配偶身份而取得的非身份性权利与一般人格权、财产权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也应当被视为配偶权。
  在配偶权权利群之中,既有对世权(绝对权),也有对人权(相对权)。这里的对世权,就是指一方或双方配偶可对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这里的对人权,就是指一方配偶只能对另一方配偶主张权利。比如,共同所有权、单独所有权就是典型的对世权。而请求扶养权、请求停止暴力、虐待的权利等就是对人权。
  很大一部分配偶权是一方配偶要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这属于请求权,而且主要是身份权上请求权和人格权上请求权。[24]如请求不得重婚的权利、请求停止暴力、虐待的权利等。也还有的是一方或双方配偶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属于支配权,如共同所有权、单独所有权。
  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基于相互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的充分行使,并依法追究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我国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是综合性的,即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几大基本法律来综合保护。
  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重申了这一宪法规定。民法里面除了专门的《婚姻法》以外,还有《继承法》第10条对配偶之间的继承权的规定,《刑法》里对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而诉讼法就是为权利被侵犯之后寻求救济提供程序性权利的。
  相应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根据他所侵犯的权利以及程度,分别有民事的、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比如,侵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且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被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承担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配偶权这一概念,是否被写入法律文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建构这样一个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注释】  传统法理学把法律划分为私法和公法。但随着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法学界有学者提出了“第三法域”,即在传统的私法、公法之外还存在一个“社会法”。
参见 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载《法学》2001年第10期,第55页
梁慧星 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刘凯湘:《界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修改和理解<婚姻法>的前提》,http://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type=''法学前沿''&programid=1&id=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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