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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基本理论问题

  7、单独所有权及其约定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之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财产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本来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已受物权法保护,将其纳入婚姻法的原因是强调不得以婚姻关系为由来侵犯任意一方配偶独自享有的财产权。又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所有权、部分各自所有权、部分共有权。这种约定可以说成为一种配偶之间特殊的权利,因为它是不是一般人之间的约定,而是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约定。这种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修改的一大成果,法律明确规定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不需规定的约定权,就是旨在强调这是配偶的一种权利,并突出对这种权利的保护。
  需要解释的是,有人指出,共同所有权、单独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怎么会是配偶权?对此,正如下文论述的配偶权的属性所提到的,笔者认为的配偶权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何况,物权与配偶权不是平行的权利概念,而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并且是从不同角度而界定出的概念。
  8、继承权。《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被列为第一继承顺序。这是典型的基于身份而获得利益的权利,它既有人身内容,又有财产内容。
  9、请求不得重婚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45条,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身份权。而且根据《刑法》第258259条,重婚行为还可能构成重婚罪、破坏军婚罪。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一夫一妻制下,合法的配偶身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受法律保护。
  10、请求停止暴力、虐待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43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或予以行政处罚。而且根据《刑法》第232233234235260条,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虐待罪。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当然也有妻子对丈夫实施暴力或进行虐待的情况。注意,法律在此规定的是对基层自治组织、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的请求权,事实上,这种请求权可以首先向对方配偶提出。
  11、请求不得遗弃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44条,对于遗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有权请求法院作出支付扶养费的判决。而且根据《刑法》第261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遗弃罪。同上,这种请求权可以首先向对方配偶提出,也可以请求基层自治组织或所在单位以及司法的救济。
  12、请求改正不良品行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若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笔者认为,这也体现了一方配偶有要求对方配偶改正其不良品行的权利。因为对方配偶的这些不良品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并且可能对另一方配偶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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