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任何司法都是一个具有高度人性化的过程,案件与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为任何案件的形成都是以人为中心的,案件总是由人的行为而形成的。因此,因为人的不同,行为的方式、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影响都有所不同。法官应当根据千变万化的案件来具体、灵活地处理。但如果我们对法官不信任,那就必然要否定他的主动性,而以严格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来约束他,限制他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矛盾。在我看来,真正提高法治的水平并不是要完善精确、细微的法律规范和规制,而应当是真正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品质,强化法官的良心,使法官能够真正以自己的良心来作出判决。
法治的一个主要因素应当是全民的法治观念化,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的精确化和体系化。如果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精确化和体系化,那么必然陷入法治机械主义的死胡同。但是正如我们在前边所提到的要彻底改变或者提高我国法官的素质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从十几年来反腐败的艰难过程可以看出,要在短时期内消除司法腐败是非常困难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证据法》的制定对于以强化精确的规则来规范法官的行为、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成为司法的机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即使制定《民事证据法》,这一部法律仍然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因为一旦法官的素质、司法公正度、司法的权威性提高了,这些规范就可能是多余的。规则越多,其教条、僵化的因素就越多,机械性司法的程度也就越高,也就越不合理。
三
从学界的一般认识来看,大多数人是主张制定《民事证据法》的,但在这些人当中,有些人对《民事证据法》制定的准备工作持有疑虑,甚至有人感觉《民事证据法》的制定有仓促上马之嫌。所谓立法准备最主要的可能是三个方面:理论研究、实地调查和外国制度的考察。(注:由于我国立法数量巨大,立法规划易受个人意识左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立法盲目性,许多法律在制定前,理论界并没有作好相应的理论准备。这就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不是理论研究推动立法,而是立法起动理论研究。我国通常的情况是一边立法一边研究,理论研究的成果对立法缺乏足够的指导。)
虽然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是行为规范的集合,具体规定权利义务、职责等,但这些法律规定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因此,在相关理论没有彻底解明或基本解明之前,在缺乏理论基础指引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规范将是有害的。从理论上讲,立法应当在最小的限度内减少其试验性。证据制度在有的法律院校中是专门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的。但是据笔者所知,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现在关于证据法的教科书在内容上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1)观念陈旧。在理论表述方面仍然受旧的思维定式的影响,空洞口号性的阐述仍占有相当的比例。例如,对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一般都表述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靠群众、深入调查、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等,这些结论可以说没有一项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特色(即与外国证据制度的根本差异)。在当今世界上恐怕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不是为查明真相所设立的。什么叫“依靠群众、深入调查”?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证明责任制度,案件事实的证明在当事人,而不在法院。谁依靠群众?谁是群众?在这些主流的理论阐述中到处充斥着政治性、宣传性的口号,大大地影响了证据法理论的科学性。(2)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缺乏广度和深度。由于我国法制发展初始主要是由刑事法律制度的建构所带动的,因此,在我国,长期以来证据法理论主要依附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证据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以刑事证据制度为中心进行的。关于证据法的普适性书籍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理论,关于民事证据制度及理论很少。加之撰写证据法的学者大多是
刑事诉讼法的学者,因此必然“扬长避短”,即使论及民事证据理论也显得底气不足。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中,虽然也有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论述,但限于篇幅,其论述仍然比较粗浅,也同样存在上述“(1)”中所提到的问题。近年来,已有不少民事诉讼法学者撰写了侧重于民事证据制度和理论的教科书,出版了数本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专门著作,(注:这类著作主要有:《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民事证据研究》、《证明责任法研究》。90年代初期,李浩所著的《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是第一本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论著。)推动了民事证据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但应当看到我国学者研究民事证据制度的时间毕竟太短,人力资源也投入太少,因此,尚有很多问题没有厘清,例如,证明责任的性质、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的减轻、间接反证、表见证明、证据交换、证人的性质、证据判断的原则、证据排除规则等理论和制度问题,还有待于研究和探讨。(3)尽管证据法的制定应考虑我国的制度背景和特色,但从总的建构取向看,借鉴和移植外国证据制度是其主要的手段,因此,就必须弄清国外证据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理解国外证据制度的机理,并且应当强调从总体和体系化的角度来加以理解,而不是盲人摸象。然而,限于学习的背景和语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和了解国外证据制度的人不多,许多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大多是一种直接转述和介绍,能直接提示理论全貌、内核和制度、概念间内在联系的不多,至于能够贯通、跨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和理论的人则极少,这样便导致以借鉴为主要建构手段的民事证据立法明显营养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