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2)如果将民事证据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那么《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程序法的存在价值就将大为降低。众所周知,民事证据制度是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和骨干,可以说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就是运用证据、认定证据、根据证据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而调整和规范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民事诉讼法》,它的中心和骨干当然是对民事证据运用、认定的基本规范。因此,剥离民事证据制度将使《民事诉讼法》空洞化。
  (3)民事证据制度必须与《民事诉讼法》的其它制度加以协调。单独制定《民事证据法》能否做到与《民事诉讼法》的其它制度相统一,对此是有疑问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和《民事证据法》的规定在形式上就很难保证完全统一。因为,立法不是在同一个时期,起草法典的社会背景便不同,必然造成两部法典在形式上的不统一,在法律术语、结构、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表述方面都会有所不同。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从大的结构方面仍然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该法是根据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基本理论来制定的,其立法的基本法律思维属于大陆法传统。然而,事实是整个大陆法系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有独立的《民事证据法》。尽管有许多大陆法国家将民事执行制度等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但还没有哪个国家将民事证据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以日本为例,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已经相继将民事执行部分、诉讼保全部分分别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出去,成为独立、单行的《民事执行法》和《诉讼保全法》,但却没有将民事证据部分加以独立。当我们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探讨《民事证据法》的时候,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一般对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感到很疑惑,认为没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单行的《民事证据法》。那么,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民事证据制度部分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出来呢?他们的基本理由与上述我们所谈到的理由具有共同性,即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部分和骨干部分,剥离了民事证据制度则《民事诉讼法》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就会大为降低,就会被空洞化,从协调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其它制度的一致性来看,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它实际上主要是法官收集民事证据的规则和方法。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存在独立的民事证据法,据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解释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早期存在着陪审制度。作为陪审团的陪审员,他们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因此,就需要有详细的证据规则来加以规范、指导、指引、规制他们认定事实,而法官在诉讼中只是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并不认定事实,因此,英美法系国家需要比较详细的证据规则。例如,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在于,即使该证据具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但却因为妨碍正当的诉讼,因而可以将其排除。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2条规定:“如果证据存在导致不公和偏见的危险,或者容易引起事实混乱,将陪审团引入歧途,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浪费时间或者重复赘述等,当这些引述的不利严重超出了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即使是相关证据,仍然可以排除。”(注:参见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