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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论”与“公共权力说”产生的经济学基础——两大法系行政法治理论经济学渊源之比较

【注释】  1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位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者明确地将自己的理论称为“控权论”。我们通常所说的“控权论”仅仅是从散见于立法、学说和判例的理论观点中归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与其说“控权论”是一种控权理论,不如说它是一种控权观念。
2参见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古德诺著:《比较行政法》,普特南父子公司1903年英文版,第7页。
3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4参见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6页以下;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以下;沈岿、王锡锌、李娟:《传统行政法控权理论及其现代意义》,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5参见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6从严格意义上讲,西方经济学的应从十七世纪六十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所著的《税赋论》一书算起。我们认为,尽管重商主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认识只停留在对现象的观察上,而未能做出深刻的理论概括,但是,最早研究宏观经济问题的却毫无疑问是重商主义者。为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控权论在英国产生以及“公共权力说”在法国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做出解释,我们才从重商主义开始介绍和讨论西方经济学思想。
7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6页。
8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著、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06页。
9转引自顾海良等编译:《简明帕氏新经济学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10参见威廉·配弟著、陈冬野译:《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9页以下。
11马克思:《<批判史>论述》,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55页。
1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7页。
13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等译:《德国经济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14马克思:《1879年4月10日马克思致尼·弗·丹尼尔逊》,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9页。
15参见魁奈著、吴梦丹等选译:《魁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05页。
16马克思:《剩余价值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9页。
18莫里斯·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19法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将近代法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潜在的创造期”(1800-1818年)、“明显的形成发展期”(1818-1860年)、“组织化时代”(1860年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但英国法学家戴雪却认为,奥里乌的这种划分与法国政治改革的历史进程并不相符。相关内容参见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以下。
20福卡尔在《公法、行政法要论》一书中,还将公法分为“政治法”和“固有的行政法”。它们分别与“权力法”和“执行法”相对应。我们认为,在讨论“公共权力说”的思想渊源时,“权力法”和“执行法”的表述更为直观,而且易于理解。
21参见兼子仁、叽部力、村上顺著:《法国行政法学史》,岩波书店1990年版,第17页。转引自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页。
22在这一讨论中,与“普瓦捷学派”相对立的是以杰兰德为代表的“巴黎学派”。杰兰德认为,近代行政是指旨在充实社会一般需要的各种服务,行政法就是这种追求作为社会性作用(机构)的行政所进行的公益的法律。它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警察行政”和各种“服务行政”。前者包括保全人们的生活、管理公民权、处理教育文化事务、保卫各种产业和管理公共财产;后者则涉及管理财政、军事、公共工程、交货契约等事务。(相关内容可参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176页。)我们认为,“巴黎学派”的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二元论的主张,虽然因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充当社会“守夜人”的社会背景不符,而未能广泛流行,但却是二十世纪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中“公务说”的重要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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