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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论”与“公共权力说”产生的经济学基础——两大法系行政法治理论经济学渊源之比较

23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6页。
24同前引亚当·斯密著书,下卷,第25页。
25同前引亚当·斯密著书,下卷,第27页。
26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28页。
27同前引亚当·斯密著书,上卷,第240页。
28Arrow,The Economic Implication of Learning by Doing,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9,1962,pp.155-173.
29这种状态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Pareto)在二十世纪初提出的。它的提出不仅使新福利经济学将注意力集中于论证实现这一状态的生产和交换条件上,而且也为行政法的价值评判体系提供了观念性的标准。
30.参见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
31.参见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
32.保罗·萨缪尔森著、何宝玉译:《中间道路经济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33.A.V.Diecy,Law of Constitution,1885,pp.198-199.
34.詹宁斯著、龚祥瑞等译:《法与宪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9页。
35.需要指出的是,戴雪作为代表那个时代英国控权观念的主导人物,却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应有行政法。他指出:“对我们而言,并不存在与法国‘行政法’或‘行政裁判所’真正相对应的法律或法院。为别国所熟悉的行政法底蕴是,凡涉及到政府或其公职人员的事物或争端便超乎民事法院的管辖之外,而必须由专门的,居于或强或弱的官方性质的机构来处理。这种观念对英国法律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实际上,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是根本不相容的。”(转引自前 詹宁斯著书,第211-212页。)我们认为,如果把行政法理解为由行政法院管辖的,与一般法律不同的,支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则,则英国没有行政法;但如果把行政法理解为支配行政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则英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当然需要行政法,也存在行政法。戴雪的看法实际上是对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的误解。而且,我们也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所以,英国行政法的发展就必然要以宪法理论为指导,并不可避免地带有宪法的特征。(参见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36.詹宁斯著、龚祥瑞等译:《法与宪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4页。
37.同前引詹宁斯著书,第215页。
38.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39.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著、胡骑等译:《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10页。
40.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
4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369页。
42.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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